摘要:经济学、伦理学阐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即所谓利益相关方理论和三重底线理论等,这些理论没有引导企业把社会责任从自身经营目标的外部关联转移到内部需求上来。社会学从人的竞合关系视野提出可社会性观点,对企业社会责任作了结构化阐释。应用这种观点对中国三类百强企业和一部分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进行分析,明确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除了增强其“自我理解”外,必须先从强化企业可社会性的方向入手,并进一步拓展促进中国企业社会履责机制再造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可社会性变迁,企业履责,机制再造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非社会学文献的评判
经济学、伦理学阐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即所谓利益相关方理论和三重底线理论等,它们的核心在于利益均衡论和利益博弈论。殊不知正是这些理论没有引导企业把社会责任从企业经营目标的外部关联转移到内部环节上来,所以企业始终将履行社会责任看成是对企业内利润的“瓜分”,或者是对企业外的人和事的赠予及捐助,甚至把履责实践当作利益博弈和利益均衡的事项去对待了。
这些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阐释至少存在以下缺陷:(1)理论指向没有明确定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是为企业本身的发展还是为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发展;是处理企业利益分享事宜还是维护社会公益及道德秩序,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如果仅是前一种层次的定位,那么由此界定的行为准则或游戏规则都是内在于企业经营目标本身的,是以自身的生存效益来作前提和保证的。假如企业经济技术条件不佳,那么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就相对有限了。一旦遇到企业生存问题与社会公益责任发生冲突时,就难以进行现实指导了。(2)具有名义上平行的双重价值标举。企业有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这样两个并列的价值标举,在前一责任中,企业应为股东创造最大化价值;在后一责任中,企业又需要尽一个“企业公民”的义务,为社会和国家作贡献。然而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哪一种价值标举为主呢?一般都是前者为主,因为当股东利益或企业生存利益至上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策略,它是为了从长远利益创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条件,因而不可能在任一时刻把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到经济责任之上。(3)利益相关方学说具有内部人策略含义。利益相关方理论虽然对股东利益至上论进行了批判和修正,但对企业相关利益方面的确认与管理,仍建立在维系企业内部核心利益及其策略选择的基点上。现实中,许多企业尽管遵循利益相关论行事,可在兑现售后服务承诺或者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时,无不作严重顾及企业即时成本承受力的考量。(4)未确立利益相关链接中公共利益优先的秩序原则。企业在与社会建立联系时,确立了以自身核心利益为圆心的“社会资本”差序结构体系,以及凭借该体系与相关方面组成的利益链条。对此客观现象,利益相关论无论从分享利益或分担风险的角度,都没有超越各方以自我利益博弈为根本互动方式的评判。这就给政府处理企业社会责任危机时建立公共信用造成了障碍。“三鹿奶粉”事件和“瘦肉精”事件中,当地政府最初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掩盖事件真相或力控事件对企业和地方财政不良影响的扩大。这就说明,利益相关理论未能突破政府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出现“失灵”问题的难点。
总之,上述理论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企业社会责任是建立在各个企业或相关利益者“自我理解”的行动基础之上的,而非像社会学家吉登斯所指出的那样,是通过个体范畴“自我理解”和在社会范畴中对“社会世界的理解”的相互作用而确立的。因此,企业被彼此平行的双重责任标举分别赋予“经济人”和“社会人”两种人格,它们的行动逻辑经常处于相互冲突的内在矛盾之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和行为仅由其“自我理解”来支配,缺乏社会结构化的促进和约束。
二、从可社会性看企业的社会责任
德国社会哲学家西美尔提出了社会如何可能的问题。当代中国学者汪丁丁说:“今天,我们或许可以这样回答西美尔问题:社会因个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成为可能。……同时,……‘社会因个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而成为可能'。”笔者理解,汪丁丁的解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结构关系导致了社会中人与人的共生现象,这种共生现象甚至可以看作是竞争双方相持不下的均衡形态;也就是说,不管人们是否承认或者如何理解“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合作、互惠、共生的现实社会状态。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相。其次,社会的某种结构关系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相互排斥的竞争现象,但尽管如此,他们又始终摆脱不了特定社会框架的维系,最终这种结构中的人们形成一边合作一边竞争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特征,我们称之为半社会化或者可社会性。
通俗地讲,可社会性概念是指在社会结构化过程中,个体的意愿与行动既是独立于社会的,又是共生于社会的;它们被结构所形塑与再生产结构的具体性状要由其或强或弱的社会弹性特征来决定。可社会性越强,说明人融于社会的机会越多,同时社会的开放障碍或封闭合力越小;反之则反是。
任何群体的社会化程度都取决于他们自身的可社会性状态,倘若社会的习俗、时尚、道德、法律、制度以及秩序有利于其中各种生存群体的可社会性转向或者发展,那么一些群体的社会化就会随之方向更新或者程度加深。可社会性的开放与闭锁,直接影响着不同社会群体社会化演变的趋势和频率。我们之所以运用这个概念工具观察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现状,是想说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单纯是其主观意识的抉择,而是社会的习俗、道德、信用、法律、制度等机制合力共同作用于选择个体的结果。因此,要想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必须先从拓展企业可社会性的方向入手。
企业是经济组织,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它的可社会性是其认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对具体企业来说,不论规模大小、行业与区域特征如何,它的强可社会性,都能把自身的经济利益摆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层次之下来考虑。因为在它看来,不仅企业作为“社会公民”与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而且在企业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也秉持交互和平等关系。企业在与其共生的这些关系主体交往中,即使出于自利目的,也要面对交往各方始终处于同一关系框架内,形成一个直接地、频繁地、多方面地相互接触和相互影响的共同体这一社会现实。这种社会责任源于企业本能,是他们提升共同体集体效力的法宝。企业的可社会性,既是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内在驱动机制,又是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外在生成环境。
因为在社会学看来,合作是建立在共同体内当事人通过互惠互让方式共谋集体效力增长这种更积极理念基础之上的,它是共同体运作的集体意识。没有这种集体意识,共同体就会解体。因此,共同体必须建立“强互惠性”来约束内部成员破坏集体合作意识的行为。例如,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公共事项捐献时,假设一些企业不捐,那么其直接后果就是引起当地企业捐献率的下降。为了鼓励或鞭策其他企业参与捐献活动,某个企业不惜花费成本在当地媒体大肆宣传这一活动的意义与参与单位的名单,间接地给予不参加企业以形象上的“准污名化”压力。这样“做对别人或社会有利的事,而宁愿自己承担成本”的行为,就是共同体内所谓“强互惠性”对卸责个体进行的一种社会惩罚。由于这个强制执行规范机制的存在,使共同体内“合作”的这个公共品供给得以维持。它意味着,将守护强互惠性机制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是比企业个体单独履则所做的诸如捐赠等事项更有“可社会性”价值的东西。它的实施不只涉及参与合作的企业,而且包括共同体内所有初始不打算合作的企业。这是我们对经济学视角“四位一体”地阐释企业社会责任所作的一个重要理论修正。因为“四位一体”阐释模式所强调的核心是仅就单个企业而言的责任管理,但我们以社会学视角所强调的核心内容是指包括单个企业在内的共同体“强互惠性”维系问题。
事实表明,一个区域共同体内强互惠性的增减,直接关系到当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决策前对自身“可社会性”涉入深度的意愿选择。如果地方共同体的强互惠性成立,企业逃避“社会惩罚”的余地就越小,其主动融于社会的“可社会性”姿态也较凸出,结果参与社会责任合作的企业就会不断增多;反之亦然反是。因此,我们可把地方共同体强互惠性背景作为促进当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社会资本之一。
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钱成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企业的某些价值如社会责任就通过金钱被平庸化了。只要企业捐的钱或交的税相对多,就可体现它对社会的贡献或掩盖它对社会的损害。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被物质化、数量化。现在看来,这种以金钱作所有事物价值符号的评价方式是过于简单了,因为金钱代替不了其他事物的特有品质来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的需要,尤其是人类及其生产组织的社会性交往需求。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由仅做中介的金钱所替代,必须最终事奉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宗旨。
三、国内环境下企业的可社会性及履责机制嬗变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企业经历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大时代背景的发展,其社会性的秉持特征也相继发生重大转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可社会性受到国家计划与行政管理体制的极大抑制,虽然从表面上看,企业在与员工的关系上保持着包办社会的大部分职能,实际上仅保留着生产和分配方面极小范围的社会执行功能,企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外发展其他横向关系的需求与自主权。这样,企业除生产职能和对内部职工的行政管理职能外,没有分离出真正的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职能要求。因此,当时企业的可社会性是非常弱的,尤其是发展不同类型共同体内竞合关系的需求基本上没有发生。
是什么因素造成企业可社会性的拓展或收敛,并进一步影响他们对自身社会责任实践尺度的把握?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社会责任研究中心2010年度所发布的中国百强系列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评价报告来看,当今中国大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可社会性呈现如下情况:
(一)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可社会性拓展压力主要源于政府治理环境问题
在14家卓越者和领先者中,央属国有企业占主要地位,没有外资企业;他们在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这四大责任板块的得分显著高于所有被评价企业的平均得分。其中责任管理指数得分最高,其次是环境责任指数,二者均达到领先者水平;社会责任指数和市场责任指数相对落后,处于追赶者阶段。它说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可社会性拓展压力主要源于中央政府因应环境挑战的契机和政策启动。
(二)支配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进程的可社会性拓展力量主要由本土企业担当
在排行榜前三个层次中,仍是央属国有企业为先导,民营企业占其次,外资企业独1家。说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的引领者主要是国有大企业,他们同民营企业一道组成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中坚力量。外资在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绝大部分处于旁观者和起步者这两个阶段。它表明,来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外资企业并不天然地具备强可社会性,支配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进程的可社会性拓展具有强烈的地缘影响因素。
(三)推进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潜力发挥取决于行业可社会性拓展的强度
行业间的社会责任指数差异明显。显著高于其他行业并处于领先地位的是电力供应业;电力生产业、通信服务业、银行业处于追赶水平;保险业、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与加工业等6个行业处于起步阶段;其余2/3的行业都处于旁观阶段。这表明行业可社会性拓展与企业性质、市场集中度、客户覆盖面等因素有关。国有企业占据电力、通信、金融保险、资源开采等市场集中度和客户覆盖面都较大的自然垄断行业,他们在可社会性拓展中肩负着与当地政府基本一致的责任,因此其执行力一般高于其他不具有上述特性的行业或企业。同理,在竞争性行业,提高市场集中度并相应增加客户覆盖面,对加大可社会性拓展强度和推动中小企业挖掘自身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潜力应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