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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新规解读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国企》2013年第3期 吴杰 参加讨论

央企负责人考核新规,进一步增强了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意在推动央企更好地落实“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的战略目标。
    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并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这是国资委在2010年引入经济增加值(EVA)考核后对央企负责人指挥棒的新一轮修订。
    考核指挥棒必须顺应形势变化,从而带领央企集体转向。国务院国资委选择此时修订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规定,充分说明事关央企发展的一些要素已经出现重大变化。
    天强管理顾问总经理祝波善对我们表示,过去那种简单追求规模、追求收入增长的发展路径,客观上看再也走不下去了,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与调整相对应的是阵阵寒意。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发酵,未来一段时期宏观经济不确定、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比较突出,央企保增长、提效益的任务十分艰巨。
    减速后的中央企业,现在不得不正视多年来被快速发展掩盖的弊病。
    国务院国资委的诊断是:尽管中央企业资产、收入规模较大,资产使用效率、营利能力、价值创造能力等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中央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还不足,大部分企业没有自主品牌和与跨国公司一决高下的技术优势;国际化经营程度普遍较低,相当一部分企业还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和条件。中央企业迫切需要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此次调整主要有两个目的:要有利于中央企业的转型升级;要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
    在汇集相关专家意见之后,我们为读者总结出新《办法》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放弃规模导向
    

    在《财富》500强这一衡量企业规模的榜单上,越来越多地出现中央企业的身影。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央企与国际同行之间的经营质量差距却日益明显。2012年《财富》500强榜首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的营业收入为4844.89亿美元,利润为309.18亿美元,而排名第五的中石化集团收入为3752.14亿美元,利润仅为94.52亿美元,收入利润率相当于壳牌的12。
    新《办法》彻底取消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作为央企负责人任期考核的基本指标,而代之以“总资产周转率”。2013年开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将不再成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这也意味着,国务院国资委已明确要求中央企业放弃以往一味追求收入增长、规模扩大的发展路径,从简单做大转向做强做优。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中国经济增加值应用研究会会长、鲁宾数唯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殷明德告诉我们,“以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替代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出放弃一味追求收入增长的政策引导。 因为多数情况下,收入的增长较多地依赖资产的增长,以至于对资产规模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此举兼顾了收入和资产增长二者间的协同,较此前是一个重要改进,也从另一个方面配合了EVA对资本节约的要求。”
    祝波善则表示,过去央企考核中规模比重太大,规模、收入增长导向明显。如今考核导向不再关注规模,转变为关注效益评价。这种调整值得鼓励。新《办法》强调企业为突出主业和做强做优而清退、处置资产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计算EVA时可以不予剔除。关注发展质量,追求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无疑成为央企未来的主要工作之一。
    亮点二:加大EVA权重
    

    2009年,EVA取代了净资产收益率,成为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考核的两个基本指标之一。经历了3年的过渡期后,EVA在央企考核指标中所占比例再次被提高到50%,成为央企业绩考核指标中分量最重的指标。此外,国资委将EVA条件设置为A级企业进级门槛,规定“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殷明德表示,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EVA考核(对多数央企提高指标权重),是对股东价值﹑资源节约的间接支持,也是对环境保护的一个负责任的交待。
    和以往的考核指标相比,EVA更加注重股东投入资本的回报、资金成本(使用效率),同时更加注重企业成长的可持续性。根据这一评价体系,并非收入、利润越高的企业就是经营越好的企业,更重要的是企业自身真正的价值创造能力。
    业内专家表示,EVA在考核中所占权重逐步提高也说明了国资委对于未来引导央企进入以经济增加值为主的考核方式,引导企业持续提高价值创造能力的决心。当一个单一指标的权重达到50%时,实际上已成为一个主指标。未来用EVA的相对值指标完全取代利润指标也并非不可能。
    亮点三:强化管理和公司治理
    

    新《办法》还重点强调了对标考核和董事会考核,促使央企在管理提升和公司治理上持续发力。
    “今天的同业对标,目的在于促进央企持续改进、不断提升,与国际水准缩小差距。现在谈对标,比前几年谈更有实质意义。因为过去我们总拿规模进行简单衡量,而忽视了发展质量。”祝波善告诉我们。
    殷明德则认为,基于经济增加值的对标考核属于价值管理中一个理想化且概念性的模式,在实际应用中,难以解决主体企业与对标企业的产品线结构及其各相关价值链结构﹑成本结构的可比性问题,在可比性较差或可比性信息获取困难的情况下,对标的意义和效果将大打折扣。
    2004年开始,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开展了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开启了央企制衡机制和个性化管理的新时代,国资委推行的董事会试点制度在央企发展中的价值日益显现。“董事会试点企业已经很多,新《办法》增加了对董事会的考核和评价正当其时。”祝波善对我们表示。
    殷明德表示,董事会考核是在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横亘了一个管理的职能层级。所有者考核董事会的股东价值综合贡献(以会计报表信息为基础),董事会再考核经营管理者的价值创造贡献(以基于产品的价值链为基础)。因此,这种三个层次的管理架构,要求价值管理突破会计报表限制而直接触及经营底层的基本价值构造和衡量单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价值管理,对管理基础要求较高。
    亮点四:分类考核更科学
    

    新《办法》对不同功能、不同定位和不同作用的中央企业,实施差异化考核。军工、储备和科研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电力、石油石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其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
    殷明德对我们表示,将央企划分为三大类并依次提高EVA考核指标的权重,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点。有关经济增加值的央企分类或差异化考核相较此前的统一考核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价值管理的一个改进方向。
    军工﹑储备等第一类企业和电力﹑石油等第二类企业的EVA权重分配,部分反映出资本占用的刚性。因为这类企业属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军工企业,往往因为工艺或作业流程中某一个增值比重不高﹑低开工率的环节而投入规模巨大的固定资产。因此,这一政策源于一种特定产品﹑特定经营模式、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作用三种主要力量形成的政策合力。
    但殷明德认为,目前分类考核仅限于价值与非价值指标在权重上的区别,央企的类别也主要按军工﹑能源和其他企业三个类别划分,而未能按企业经营模式﹑资本密集程度﹑市场化经营程度等维度划分。因而,在分类企业中难以进行基于经营特征的﹑以个性化价值提升为导向的价值管理,难以进行更加强化的经济增加值个性化会计调整以及确定更能兼顾资本节约和支持发展战略的个性化资本成本率。
    亮点五:薪酬发放更灵活
    

    在现实面前,与央企负责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是薪酬发放,而这方面的政策动向也受到高度关注。
    新《办法》规定,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国资委表示,这是为了增强考核激励效果。不过,也有观点认为:“考核办法越来越严厉,提前兑现也不失为国资委对央企的一种妥协和让步的手段。”
    “以前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的40%递延,实际拿到手的比较少。以50万绩效薪金为例,40%的部分三年后发,当年国企高管拿到手的也不过20多万。尽管延期支付是一种有效的约束手段,然而任期内绩效薪金的30%扣下等三年后发,也有不合理的地方。”祝波善告诉记者。
    殷明德则对我们表示,由原先的六四开改为七三开,表面上政策表现出短期化倾向,但在当今国际经济环境十分艰难的情况下,企业面临着复杂难测的前景。适当向短期激励倾斜,也是一种随需而变的权宜之计。针对央企的政策制定,受国内外经营环境的影响程度最大,而且对央企的经营引导存在一系列刚性边界,与理想化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相对照,其调整空间非常有限。
    亮点六:奖惩更理性
    

    赏罚分明,威信生。
    “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标准制定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短短一百来字,国资委的导向意图清晰可见。
    此外,对于外向型企业,要求引入国际化经营指标作为分类指标,纳入年度或任期考核,并对国际化经营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任期考核给予特别奖,予以表彰。
    对此,殷明德坦言,这是办法修订中明显具有国家战略和长期发展视角之处,也体现出中央政府将央企推向全球化竞争、避免成为西方跨国企业标准和定价权的跟随者的强烈愿望。但仅给予特别奖励,激励强度有限,需要在今后的政策发展中将其纳入量化和制度化机制中。
    有奖无罚,难以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也不会给央企负责人真正敲响警钟。
    新《办法》特地增加了“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将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的规定。
    对此,殷明德认为,这是一种量化考核与行政措施的结合模式。相对于仅对央企负责人采用个人激励和利益杠杆更进一步。该政策的实质在于“做事”,通过及时换人把经营搞上去,而不再像从前那样纠结于对人的奖惩,以至于错过改善经营的时机。就这个意义而言,政策力度显著加大。
    在肯定新《办法》进步的同时,专家也认为新《办法》还须进一步完善。
    “新《办法》是一个理想与现实﹑政策与实践妥协的产物,反映出央企身处恶化的全球环境﹑国家要求的刚性以及社会监督等压力。”殷明德向我们表示,新《办法》与股东价值理想模式之间的差距并未明显缩小(比如企业的经营模式分类﹑会计调整技术合理性﹑资本成本与战略的制度性融合﹑EVA动态监测实施的政策规范等)。
    由此,殷明德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应建立战略性投资支出至预期回报达标期间的资本成本豁免机制,以支持周期上升阶段的业务扩张﹑新产业的开拓,避免5.5%以上的资本成本率抑制发展战略的落实。第二,资本成本率的确定应以考核期内经营活动的价值提升为导向,以避免资本成本率对资产占用节约效用的刚性,即当资本成本率超过一定界限后对基于业务的资产占用不再起抑制作用。第三,会计调整事项还应包括商业模式创新支出﹑品牌建设支出等。尽管该类事项的核算口径界定和实施细则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但有助于央企与对标全球性领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第四,应强调2011年12月国资委要求央企开展的﹑基于产品的经济增加值动态监测和价值诊断的实施,可要求条件成熟的企业先行实施,在个别央企试点应用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Tags:国务院国资委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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