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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北方经济》2012年第7期下 曹建峰 参加讨论

    摘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诞生于2004年。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于2004年5月11日签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从时间上看已经有近十个年头,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我国应该仍属于新生事物。
    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完善
    一 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法律顾问的出现由来已久,中国律师业自1979年恢复重建,当初的律师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其编制、待遇均纳入国家干部管理体系。1988年,司法部酝酿中国律师体制改革,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这种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完全不要国家经费并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由于辞去公职身份的顾虑,律师制度的改革不能顺利进行。1988年5月4日,段毅、武伟文、刘雪坛三人合伙的段武刘律师事务所在深圳正式挂牌,为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开辟了先河。
    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律师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律师的权利、义务、行为、业务范围等一系列都有了法律依据。依据该法律,律师可以成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此时没有严格区别企业的性质,因此《律师法》中所指的企业就包括国有企业在内。国有企业可以聘任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但是法治社会的发展是艰难的,非国有企业逐渐感受到法律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律师首先走入非国有市场主体,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逐渐扩大。对于国有企业来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生产、销售,并且占有的市场份额极大,法律的作用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显得微不足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并且非国有市场主体不断壮大。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慢慢地真正走向市场,成为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一份子。真正的市场运作就需要游戏规则,而法律正是需要大家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许多国有企业由于对法律这个基本的游戏规则不重视,在经营过程中从国内到国外出现吃亏现象,国有企业开始意识到法律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开始在企业内部设一定的法律专职岗位,但主要以应付诉讼为主。
    法律顾问进入国有企业,成为企业的一员,虽然解决了国有企业应付诉讼的燃眉之急,但是法律顾问并不能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般除了代表企业进行诉讼以外,多数企业会将一些经济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交由企业法律顾问审核,对合同文本进行文字修改,企业法律顾问无法涉及该合同的谈判和履行情况。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很难鉴定,就连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都无法认定。最初,企业法律顾问只能按照国家职称的经济序列被评为经济师,地位非常尴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找到了自己从业的纲领。
    二 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1.纲领文件的出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是所有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一个特大喜讯,依据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特别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的阐述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提高到一个与企业经营并重的高度。同时该办法第十一条赋予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的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等多项权利。企业法律顾问依据自己的纲领,逐步在企业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充实了自己的日常工作,慢慢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
    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经统计,截至2007年1月31日,53家重要的国有企业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到69.81%;159家国有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的有121家,占76.1%;中央企业中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达到10200人。这样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逐步让企业法律顾问走入人们的视野,同时也成为人事部第十一个专业职业资格。
    三 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处理企业案件的区别
    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成为企业的兼职法律顾问,但是国家为什么还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呢?律师属于社会职业者,而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专职人员,笔者认为,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来说,两者还有本质的区别,法律顾问相对于律师而言,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有其独特的优点。
    1.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的精力投入远远多于社会律师
    每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对于社会律师来说,一个律师每年办理的各类案件也许有几十起,无论多么敬业的律师,相对每一个案件投入的精力则是有限的,而且精力的投入还会受到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律师收入多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投入精力过程中,也许在收入可观的案件中律师会投入相对大的精力,对于收入少的案件投入精力会少,而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讲,其本身都是一样重要的。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专职人员,日常工作就是本企业的案件,所以当企业发生纠纷时会全身心投入,这样办理案件的效果就会因投入精力不同而有所差距。
    2.对企业的认可程度不同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效果
    律师属于社会职业者这样的身份,使得案件发生企业与律师实际属于完全独立的个体,律师是以案件的标的收取代理费的,一般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多考虑的是案件本身,而忽略企业与案件的关系,只是在拿到案件时以书面证据为依据来分析案情,本案件对于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一般不会影响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处理,甚至有部分律师会在企业面前谱气十足,对于企业与律师的联络人是否关系相处得好也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而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则不同,他属于企业的一员,企业的成败直接会影响到法律顾问这个员工的未来,法律顾问会以企业的生存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企业法律顾问本身对于案件处理的效果会直接成为在企业中的业绩,可能影响到该法律顾问自身的发展,因此对于企业法律顾问一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案件处理好。
    3.了解企业会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
    社会律师一般是在发生纠纷时才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来,面对的是已经收集完毕的基本资料,从资料中分析案件,按照分析来补充证据。而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的了解要远远多于社会律师,对有些案件的来龙去脉甚至了如指掌,可以将案件全方位地进行分析和处理,能够非常容易地找到案件的关键所在,相比社会律师,因为对企业的了解程度不同,而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
    四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不足
    目前,在企业法制建设中,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如发展战略、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被大多数企业轻视或忽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难以得到较好的发挥。
    1.企业总法律顾问地位较低,难以影响企业的决策
    从目前情况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好多属于稍微高于企业部门经理的地位,连领导班子都不是,这样的法律顾问提出的建议是否为企业认可,完全取决于本企业领导层面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甚至会受到企业领导喜好的影响,这种局面难以保证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2.企业领导的认可程度
    有部分企业领导认为,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而不论什么事情总会提出这样那样的障碍,不利于企业事务的处理,使企业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运作效率,无法理解法律顾问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所起到的无法估量的作用。
    3.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按照规定的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应是既懂得企业管理,又懂得法律的专业人才。但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待遇低等原因,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学习和考试的人员较少,导致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较低。依据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完全符合或能够胜任的还较少。
    4.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落实
    截至2007年1月31日,53家重要的国有企业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到69.81%,但经核实,好多国有企业虽然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仅仅是为了完成国资委的要求而已,部分国有企业按规定建立了制度,但是总法律顾问往往是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兼任,这些兼任的人员有的根本不懂得法律,更别提具有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这样的总法律顾问的建立,实质上只能够补充提高一下国家在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字,根本无法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后对企业的真正影响,无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是否建立总法律顾问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国家虽然要求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有目标要求,但是不建立会怎么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兼任的情况缺少情况了解,只要企业上报就认可,对于是否真正可以起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基本处于不闻不问的情况。
    五 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针对以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真正起到作用,成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的得力助手。
    1.加快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立法
    自2004年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后,在如今国家立法高峰阶段,却很少出台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法律规章。如果把国有企业看得如此之重,那么至少应该颁布法律来规范,地位会明显高于管理办法,重视程度也会明显提高。
    2.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以刺激法律顾问群体的整体提高
    不论任何职业,人们首先关注的是收入,其次才会关注自己的价值实现问题,因此应逐步提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刺激人们关注和向往本职业,提高竞争力度,这样就会提高该群体的整体素质,让企业法律顾问成为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高端专业人才。
    3.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真正建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虽然是国家要求,但是也要真正建立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监督体制。来监督和考核国有企业是否真正建立了总法律顾问。我们不是反对兼职企业总法律顾问,但是必须要求兼职领导至少要达到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避免任何人都可以兼任国有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却又无法起到总法律顾问的作用的现象出现。
    4.加强现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已经初具规模,不能说立刻就完全按照制度来建立,任何一种制度的落实都有一个过渡过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不例外,在现状的情况下,国资委应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宣传力度,让企业认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作用,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合法经营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岗位。同时要严格规定每年对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必须进行培训的制度,严格控制交钱代替培训的不规范做法,使当前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真正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六 结语
    制度的缺失、建立、实施和完善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但是这些过程有主动和被动之区别,我们既然可以认识到现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不足,就应该主动完善。以上论述较为浅显,但笔者作为一名在国有企业中从事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希望该制度可以不断完善。国有经济目前还是国家的主导经济,国有企业发展得好坏,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全国每一个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我们应该主动发现和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让该制度成为国家重要制度之一,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活跃起来,积极主动地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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