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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当代经济管理》(石家庄)2012年10期 冯晓青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运营是在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下,随着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源重要性的提升而提出并适用的企业经营的新课题。知识产权运营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运营则是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最终目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指出要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不断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加强已有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转让工作,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从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一般原理出发,着重对企业知识产权许可,企业知识产权转让,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资入股、证券化、信托等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运营等进行深入探讨。
    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概述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反映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与实现企业价值的内在关联性。国外有学者提出了“潜藏价值”概念,论证了企业可以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价值以及知识产权资产与企业增值的关系。不过,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却离不开有效的运营。“现代企业运营已由原先的生产过程的计划、组织与控制,外延到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管理范畴,囊括从运营战略制定、运营系统设计、运营系统运行等多个层次,企业运营对象也由传统的劳动力、原材料等物质要素向知识、服务等非物质要素转变,使得知识及知识产权资源经营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也是其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战略方针是“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依法保护”。其中,依法保护是手段,科学管理是基础,激励创新是源泉,而有效运用则是最重要的归属和目的。正如知识产权法专家陶鑫良教授指出:上述方针的灵魂是有效运用,激励创新应落实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也要落实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更应在有效运用,国家与企业知识产权之战略与策略,有效运用是目标,运用有效是关键。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教授在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解读时也道出了知识产权战略中知识产权战略运营的意旨。他在《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思考》文章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包含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和将该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将其结合起来可以看成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这三个方面实际上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具中运用是创造与保护的延续,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根本所在。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本身属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一层面上即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的核心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和特点谋求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实现企业最佳经济效益。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的重点和创造战略、保护战略以及管理战略不同之处在于,它侧重于如何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的资产,整合企业各种资源,及时有效地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产品,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价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而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主要表现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利用、知识产权产品化、市场化和商业化、知识产权投资和预防与控制知识产权流失等内容。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运作知识产权资产而获取经济效益,最终目的则服从于企业战略,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显然,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是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最高层次,它需要牢固地立足于日常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事务上。
    我国目前即使是知识产权实施情况较好的企业,也基本上是以自行实施为主,实施方式比较单一。2010年2月1日至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中指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产业化仍然是当前我国自主创新的一个薄弱环节。这说明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企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为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促进技术创新,需要大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属于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范畴。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则是一个内涵较为丰富的概念,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角度来说,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保护能力、管理能力和运营能力等;从动态能力的角度看,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属于企业动态能力的范畴。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是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目标的基本能力之一,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当然企业确立自主创新目标也对其知识产权能力的培育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是企业培育知识产权能力的重要动力。无论如何,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水平,是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关键。
    另外,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看,传统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及知识经济的凸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逐步“从作为法律资产的桎梏中释放出作为商业资产的获利,进而发展到策略资产的境界”,确立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理念。国外一个知识资产管理组织(ICMG)提出的企业专利管理的五个阶段,也体现了运营知识产权资产的重要性。这五个阶段是:一是发展知识产权的数量;二是以有限的资源获得量多质优的知识产权;三是许可使用并实现经济价值;四是利用知识产权协助企业发展策略定位;五是创造专利领导技术发展,协助企业调整并创造市场空间的战略影响。
    二、企业知识产权许可
    企业知识产权许可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等多种形式。其中交叉许可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形式。通过交叉许可,企业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的等价交换,并可以节省研究开发经费、避免市场风险。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具有互利互惠性,因此企业需要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产权才能实施。发达国家企业高度重视交叉许可的利用,特别是专利技术交叉许可。以美国思科公司为例,其与微软、英特尔、通信国际、IBM、罗克韦尔等公司进行了双边交叉许可,相互许可实施对方的专利技术。如在2004年,思科公司与罗克韦尔公司签订VOIP技术创新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根据思科公司专利部门主管罗伯特·巴尔的介绍,公司持有大量专利的目的之一就是实行交叉许可,提高谈判的筹码。公司通常以双方或者多方技术联盟的形式实现交叉许可,这样可以保持在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同时也控制着新型市场的发展。由此可见,交叉许可不是一种简单的知识产权许可形式,其本身具有很强的战略性,特别是发达国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共同对技术与相关市场的垄断。以LED产业为例,2011年4月欧司朗与克里签署了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后,标志着全球五大LED产业完成了新一轮专利交叉许可,垄断了该产业上游关键技术,包括该产业链的衬底、外延、芯片等。当然,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亦具有各自独到的特点,如在专利许可中,就存在主动对外许可的进攻型模式、以交叉许可为代表的防御型模式、以技术扩散和市场拓展为目的的开放性模式以及以为促进产业而在标准战略适应的合作共享模式等,其中进攻型模式最为普遍,也是通常意义上的专利许可研究对象,在具体实施上它有时通过专利组合模式的运作加以实现;开放式许可形式是知识产权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无偿许可他人使用的形式,如开源联盟OMP就是一种开放式许可联盟的方式。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许可管理,从以上论述可知,不应将企业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视为纯粹的一种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而应从许可战略的高度加以把握。在有些情况下,知识产权许可面临树立和培养了强劲的竞争对手,自身失去市场的风险。美国彩色电视机市场被日本企业占领就是一例:当初美国在彩色电视机专利技术开发上占先,但由于美国本土企业缺乏开拓全球市场的战略构想,而是向日本企业发放专利许可,结果反而使美国企业失去了彩色电视机市场。为了增加知识产权许可的科学性,企业无论是作为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都要进行仔细的论证,以便使许可行为成为增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行为,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一般地说,作为许可方的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能否扩大本企业在相关产业中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二是该许可对本企业自身是否具有不利的竞争形势;三是该许可能否给本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四是该许可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本企业只是共有知识产权人之一,在许可时需要遵循共有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规范。从企业有关实践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许可确实能够为企业发展和市场拓展带来多方面的效益。以河南宇通公司为例,公司在实施国际化战略时重视输出技术和品牌。例如,公司在2005年进入古巴市场时,技术和品牌许可同时进行,要求古巴厂商进口的运通客车使用宇通商标,并支付技术和知识产权费用,既扩大了国际市场份额,也通过技术和品牌许可时实现了经济效益,提高了企业竞争实力。
    三、企业知识产权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是知识产权人以出让其知识产权为代价获取转让价金的法律行为。知识产权转让对知识产权人和受让人而言均具有独特的价值:就转让人而言,可以从转让行为中获得一次性收益,收回知识产权开发的投资,并获取预期利润。就受让人而言则可以在不付出开发知识产权的投资和承担开发风险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可以利用受让的知识产权占领市场。例如,美国贝尔公司发明半导体技术后,索尼公司创始人盛田昭夫最早在报纸上获得了这一信息。当时美国人认为半导体的工业化应用为时尚早。盛田昭夫则认为该项技术具有巨大的市场,遂购买该专利。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公司率先推出了晶体管收音机,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效益。不过,知识产权转让对双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转让人的风险在于可能为自己树立了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丢掉了可以垄断的市场。受让人的风险则在于通过受让获得的技术存在法律瑕疵或者失去应用价值。因此,无论就知识产权人还是受让人而言,知识产权转让活动均需进行从战略角度进行通盘考虑,综合评估转让的方式、对象、价值、风险等问题。事实上,知识产权转让已成为当前跨国公司的一种知识产权战略形式。跨国公司通常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为先锋,在技术和产品的产生和发展初期自己生产产品,以获取技术成长阶段的垄断利润。待该技术发展到一定时期被其他很多企业掌握后,即实施专利转让战略,向他人转让其专利技术,而在转让行为本身中,跨国公司也高度重视转让的策略性,如将技术分成不同类型,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绝不转让,以保持技术领先。
    与企业知识产权许可一样,知识产权转让也需要对拟受让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考察。以企业受让某项专利权为例,首先应对该专利权涉及的技术和市场价值进行评判,防止花费巨资购买落后技术,过去我国很多企业这方面存在不少教训;其次,应对该专利权的法律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在进行相关专利分析(必要时涉及同族专利)的基础上,明确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和地域范围、权属、剩余有效期限、发放许可证的情况,以防止其在法律上的任何瑕疵;最后是进行防范专利侵权的调查分析,防止行使购买的专利权而侵害他人的专利权,为此需要明确该专利权的性质,如是否为从属专利、共有专利。
    在企业知识产权转让中,海外收购有一定的特殊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海外知识产权收购也成为知识产权转让的重要形式,甚至在公司收购业务中,知识产权成为最重要的目标。例如,我国联想集团在2005年收购IBM PC就是中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并购战略的体现。又如,2003年路明集团收购美国晶体技术公司技术水平处于美国第二、世界第四的光电事业部,收购的资产包括全部生产设备,芯片制造、外延片生长的成熟工艺与关键技术方面的专利数十项,并吸纳了其数十名研究开发人员,为实现技术创新创造了条件。还如,加拿大3M公司董事艾伦·马格拉斯指出,公司认为知识产权是在不确定条件下增强核心能力的关键驱动力之一,公司收购其他公司不限于扩大公司规模,更重要的是获得知识产权。
    通常,企业海外收购知识产权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专利技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二是并购国外企业,该企业的知识产权自然落入并购企业手中。并购企业则通常也有两种形式:一是资产并购;二是股权并购。后者如2012年1月我国三一重工收购德国著名工程机械公司普茨迈斯特90%的股权。从国际化企业的发展历程看,很多是通过并购而发展壮大的。例如,国际大型跨国食品公司法国达能公司非常典型。该公司的并购业务早先以并购单个企业为主,后来发展为并购目标国家或地区相关行业中的龙头企业,试图以品牌收购等形式实现对整个行业的控制。英国经济学家情报社曾总结该公司的并购策略之一即是广泛收购世界不同市场上的优秀品牌,形成多品牌格局。该公司在并购国外品牌时,还非常注重资本运营战略,实行品牌吞噬和资本输出相结合战略,逼迫目标企业就范。
    在通过并购的形式获取目标企业知识产权时,应确保被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安全,避免法律风险。现实中就出现过不少并购失误的案例。例如,TCL收购汤姆逊这一国际并购中就存在严重失误,公司截止2006年9月在欧洲的业务已亏损20亿元,受到专利困扰而难以脱身。为此,企业应对目标知识产权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和评估,特别是应重视以下问题:
    ①目标知识产权的权属和法律状况,弄清楚拟并购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以及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共有或被质押的情况,弄清楚该知识产权剩余保护期限、保护地域和范围,特别是需要明确目标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其真正的所有者是谁、其现行的许可使用情况等,并在并购协议中予以确认,以便万一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时能处于有利地位。这一点主要是保障被并购的知识产权没有法律瑕疵,防止和避免法律风险。为此,企业在并购知识产权时,应对目标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无争议性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专利技术为例,通常需要考虑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专利保护地域和剩余保护期限、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专利权属状况、是否存在专利纠纷等。另外,目标专利是否正在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也需要在并购时处理。如果在并购目标专利技术时,专利技术转让方自己仍然在实施或者已许可他人实施,则应明确转让方能否再予以实施的权利,以及被许可方与并购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说,如果没有约定,则在并购完毕后,转让方即不得再实施该专利,转让方与被许可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移到并购方与被许可人。
    ②目标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这涉及收购知识产权时的价金问题。收购企业应从技术发展阶段、市场供求关系、替代技术的可能性、同类知识产权价格水平等多方面加以考虑,还应当考虑目标知识产权与本企业的结合度,如拟收购的专利技术和本企业技术发展战略的关联性、拟收购的商标企业形象及其品牌价值与本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吻合度、拟收购的商业秘密对本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的作用等。
    ③被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有些国家对重要技术采取了严格的技术管制措施,在收购这类知识产权时就可能遇到被收购企业的政策法律障碍。
    ④收购时机。不同的收购时机被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不同,如在被收购企业处于经营发展困难时机,需要通过变卖知识产权资产等走出困境,此时收购对自身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所支付的价金可能较小。如路明公司收购美国晶体技术公司光电事业部,就是利用其遭受意外重大打击出现运营困境之际,收购价格只有约1,000万美元。
    ⑤目标知识产权与收购企业知识产权的匹配性。在现实中,企业知识产权的实施很多采取组合策略。被收购的知识产权和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形成一定的匹配效果,有利于实现企业无形资产增量价值,因此在并购时考虑被并购的知识产权能否与已有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组合,形成集群效应,是很有益的。认识这一点,还可以从“战略并购理论”得到理解。根据该理论,企业实施并购战略时应考虑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业务的相关性,侧重于相关的业务和能力发展。波特教授曾对财富500强企业的并购问题进行研究,发现与核心业务有关的企业并购能较好地进行整合,而被并购的与核心业务关系不大的企业在5年后大多数又被重新剥离。与企业知识产权并购一样,越是具有相关性的知识产权,并购后产生的协同效应越好。具体地说,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应注意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协同关系,保障被收购的知识产权能与本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实现良好的组合,如目标企业的专利技术与本企业的核心技术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就是较好的模式。国外跨国公司实施并购战略时也很重视上述匹配性。例如,前面提到的达能公司以并购实现品牌扩张,其收购本土品牌后,高度重视自有品牌与被并购品牌的契合,通过自有品牌的影响力与本土品牌的整合,强化品牌形象和文化的融合,提高品牌竞争力。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也会涉及知识产权转让问题,需要审慎对待。为了加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这一行为的规范,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我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该审查制度对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审查程序和工作机制等内容都作了相应规定,反映了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时对国防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关注。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主要有:一是重大、基础性技术并购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转移应当通过安全审查;二是保密专利在申请、转让、许可等环节上应遵循专利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三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对此进行申报;③四是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防止商业秘密泄密。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时中方知识产权的流失,在知识产权方面防范国家和国防安全问题。
    此外,由于知识产权并购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大的利害关系,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并购业务时,应从知识产权战略高度,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战略的范畴。例如,有时并购的目的是为了对抗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此时知识产权并购的战略意味就很突出。
    四、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
    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是发挥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的重要形式。就政府而言,需要从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企业知识产权的资本运营活动,如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资金保障,对创新型企业加大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充分显示知识产权的价值,培育和完善知识产权资本市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或在境内外上市积极给予支持。政府在知识产权资本运营中,尤其需要加强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机制与模式的创新,建立金融机制支持知识产权金融的服务机制,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资本市场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资本的融合以及知识产权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以合作、联营、独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身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资本运营,以形成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资本运营体制和机制,使知识产权的产品化、商品化与资本化、产业化紧密地结合起来。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即指出:要“强化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加大政府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培育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这一规定为我国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实际上,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颁行了不少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政策性规定,而这些规定最终还需要在企业层面予以落实。
    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方的客体即是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关于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国外学者有较深的研究,如雷夫·艾德维纳斯和米谢尔·马龙认为知识产权是与企业的组织结构、制度规范、企业文化、信息技术支持系统、公司形象等具有相似的特点的资本,属于结构资本的范畴。安妮·布鲁金明确将知识产权资本纳入知识资本的范畴,并主张知识产权资本是企业人力资本的创新活动转化为知识资产后,为了防止被模仿而获得法律保护的知识资产,如技能、商业秘密、版权、专利和各种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资本与人力资本、商业资本及结构资本协同作用就是从组织知识资本的角度对知识进行管理。这些观点揭示了企业知识产权资本的基本内涵,有助于领会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重要意义。
    在知识经济凸显的当代,知识产权构成了企业非常重要的资本形式,也是企业关键性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资产也属于知识资本的范畴,而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资本的拥有和运营能力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核心,因此知识产权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也占据极端重要的地位。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和竞争价值,通过知识产权资本运营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收益,弥补知识创造成本。正因为知识产权作为资本经营具有合理性和重要作用,企业需要有效地开发知识产权资本,实施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战略,实现企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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