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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如何不同?为何不同?——基于家族企业特殊性及异质性的组织类型学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学术评论》(福州)2014年1期 朱建安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朱建安,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副教授
    家族企业可以说是全世界最常见的组织类型(La Porta et al.,1999),对全球经济有实质性的影响(Morck and Yeung,2004),并且在各行各业都存在(Anderson et al.,2003)。在中国,由于社会低规范程度的信息特征,使得家族制的组织比市场和科层制还更有效率(陈凌,1998),形成中国有别于西方的家族化、地方化和网络化的市场经济制度特征(Boisot & Child,1996)。
    作为基础性工作,即便是估算家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都是一件困难的、且未形成共识的领域。尽管有Klein(2000)对德国的研究,Morck & Yeung(2003)对瑞典的研究,Astrachan & Shanker(2003)、Heck & Stafford(2001)对美国的研究,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2011)对中国的研究,他们基于抽样调查和推断完成各国家族企业的范围和数量估计是有意义的,但未必能够信服,因为各国对于什么是家族企业的判断有着明显的区别。家族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定义的极为敏感(Miller et al.,2007)。比如Westhead & Cowling(1998)就发现,如果从广义的所有权去定义,那么约81%的企业被家族占有优势投票权,为家族企业;但如果按照狭义的定义,要求有多数投票权、管理权、传承以及认同自己是家族企业,那么只有约15%的样本企业是家族企业。为此,学者绕不开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在哪里?是否值得把家族且专门作为一种组织形态进行学术研究?像其他社会科学一样,下定义是具有挑战性但又是极为重要的工作,便于确立家族企业研究的科学共同体。
    一、家族企业研究的学术共同体
    相对于这种组织悠久的历史以及极为常见的事实,学术界对这种组织的研究却一直不多。直到1988年专业性的学术杂志Family Business Review创刊,成为学界认为初步获得研究合法性和必要性的一个标志。同时因为家族企业特殊的组织文化,创业家族撬动创业实践和知识创新实现了地方经济发展,促使学术界将家族企业研究和创业研究紧密联系起来(Zahra,2003;Litz,2008)。所以在Entrepreneurship:Theory and Practice、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等创业类杂志连续出现大批量关于家族企业公司战略、组织行为与绩效、管理模式、企业传承的研究文献。
    在经济学和金融学文献中专门对家族企业研究则较晚。上世纪末期,有限的涉及家族企业研究有以下几个领域。在金融学研究领域,以La Porta,Robert W. Vishny,Lopez-de-silances和Andrei Shleifer(简称LLSV)为代表集中在Journal of Fin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等金融学和经济学杂志发表一系列制度环境、金融发展以及经济增长内在关系的研究,他们发现股权高度集中的家族制企业是全球普遍的现象,但在不同法律和制度环境中企业的控制方式不同;也有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出发,世界银行的Claessens、Djankov、范博宏、郎咸平团队在Journal of Fin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上发表数篇研究,他们对东亚、欧洲家族控制公司最终所有权和控制权问题的分析,发现控股家族可能掏空上市公司。另外,Fisman(2001)在American Economic Review上讨论企业主的政治联系与影响力对其企业价值的影响;Knack和Keefer(1997)在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关注了社会资本,这些文献都提及了家族企业的特殊性。直到2006年,Bertrand和Shoar在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全面分析了家族制企业的特殊性正是来自于家族的影响,标志着经济学在正式关注组织创造价值和实现效率过程中家族作为一种制度环境的重要作用,将原先一些无法量化和分析的、忽视掉的制度环境纳入研究,延续了Grief(1989)的研究方法。与此同时,金融学期刊延续着家族企业情境中公司治理的特殊性研究。
    二、基于所有权、管理权或跨代传承的家族企业研究
    1988年Family Business Review杂志创刊,在第一期的第一篇文章,Langsberg,Parrow & Rogolsky(1988)向读者和家族企业研究学者们提出了挑战——什么是家族企业。人们都能理解家族企业这个词指的是什么,但是要给出准确的定义则非常复杂和困难。Chua et al.(1999)找到了21种家族企业研究的定义,Litz(2008)在家族企业研究、创业研究或者战略管理等领域的期刊中找到了超过30种的定义。总的来说,这些定义基于双环理论和三环理论,围绕所有权和/或管理权和/或代际传承展开,如表一所示。双环理论认为家族企业兼具企业系统和家族系统的特征(Miller & Rice,1967),三环理论则认为家族企业是家族、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交集(Tagiuri & Davis,1982)。
    表一1988年至今的家族企业定义类型
     
    双环理论对如何定义家族企业的影响甚大,家族影响力是认识家族企业的基础。比如有学者重视家族在决定公司战略方向的影响力(Donnelley,1964;Handler,1989;Shanker & Astrachan,1996)。有学者认为家族企业内部的亲缘纽带对机会的发现有积极作用(Barney,Clark & Alvarez,2003)。有学者认为家族文化对于家族企业创业的影响(Zahra,2003;Astrachan & Shanker,2003;Zahra et al.,2004)。
    早期的研究中讨论家族对企业的影响使用了以下的词汇,如由家族经营(operated by family)的企业(Alcorn,1982)、由家族控制(controlled by family)的企业(Bernard,1975)、由家族治理(governed by family)的企业(Dreux,1990)、由家族影响(influenced by family)的企业(Davis,1983;Davis & Tagiuri,1985)、由家族支配(dominated by family)的企业(Carsrud,1994)。
    无论使用了影响、控制、治理或者支配等词汇来刻画家族影响,关键是清楚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即对家族影响的量化问题。家族可以通过经营权、所有权、治理结构,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与方向,影响领导权的传递。对持有多大比重的股权才能合法实现控制使用了不同的标准。如有研究认为家族成员合计要持有公司超过60%的股权(Donckels & Frohlich,1991)、有的认为家族只要持有超过50%的投票权(Leach et al.,1990)、控制权下限标准有的是按照20%(LaPort Lopez-de-Silanes & Shleifer,1999)、也有按照10%的标准(Claessens,Djankov,Fan & Lang,2002)。判断家族企业的股权比例界限,看似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其原因之一是出于信息的可获得性,更多关注到了上市公司。这些公众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家族不必要、也很难以绝对控股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原因之二,看似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里,为了控制家族的利益,大股东投票权通过金字塔结构和交叉持股普遍超过了现金流权,使得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较小的所有权背后是意想不到的较高的最终控制权(La Porta et al.,1999;Claessens et al.,2000)。
    从管理参与的角度看,家族成员从事经营的人员数量下限标准也有不同,有的倾向于使用模糊概念,如控制权掌握在一些情感亲密的亲属手里(Carsrud,1994);也有观点认为至少有两个及以上具有亲属关系的家族成员通过管理权或者所有权影响企业方向(Holland & Oliver,1992);也有的认为企业所有权从属于某家族的几位成员拥有,至少一位家族成员全职在企业工作,并且有其他家族成员即使不是全职工作也是要能够对企业做出贡献的(Lyman,1991);也有观点认为基于所有权的两个及以上家族成员一直或者时常直接涉入企业运作(Rosenblatt,de Mik,Anderson & Johnson,1985);也有认为企业要家族所有并有一个或者多个家族成员运营企业(Stern,1986)。而也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两代家族成员要先后或者同时影响公司决策维护家族利益(Donnelley,1964)。也许,对于中国家族企业研究,要求两代家族成员共同参与经营,可能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毕竟改革开放才三十余年,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确认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层面肯定了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我国一代创业者很多还年富力强。按照福布斯《2013中国家族企业报告》,在所有2470家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259家是两代人同时在公司任职的家族企业。
    三、以家族涉入为解释变量研究家族企业的特殊性
    家族企业研究的必要性以及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源于这种组织类型的特殊性和唯一性。什么是家族企业?从组织类型学的视角看需要研究组织间差异。组织的分类是对类型进行实际的建构并形成认同,对那些公认的类型进行组织形式的分配(McKelvey,1982)。每种类型的关键特征体现了此类组织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性,以及各类组织间的差异(Chrisman,Hofer & Boulton,1988)。依照以上组织类型学的要求,认识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并根据它进行定义,要能够回答以下三个问题: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相比行为如何不同;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相比行为为何不同;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行为导致绩效如何不同(Chrisman,Chua & Sharma,2005)。
    (一)家族企业如何不同?
    家族企业能否从那些非家族企业中区分区别开来,早期研究主要看绩效和管理实践上的差异。研究者围绕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绩效差别研究(Westhead & Cowling,1997)、竞争优势的差别研究(Harris,Martinez & Ward,1994;Westhead,1997)、管理实践上的差别研究(Dyer,1994)、国际化的差别(Tsang,2002)等进行了讨论。Schulze et al.(2001,2002,2003)认为是家族企业父母对子女有利他主义,但家族企业因为自我控制导致特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Chrisman et al.(2004)实证分析认为,综合起来看家族企业相对于非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更小;Zahra(2003)提出组织文化对创业的促进作用,其中家族企业更为明显;Corbetta & Salvato(2004)提出家族企业特别适合管家理论。与非家族企业相比,家族企业更会追求所有权的情感价值(Astrachan & Jaskiewicz,2008;Zellweger & Astrachan,2008)、更注重为家族创造和保护社会情感财富(Gomez-Mejia et al.,2007)、对家族成员的利他主义(Lubatkin et al.,2005;Schulze et al.,2003)、追求家族的跨代控制,实现某种永恒(蔡济铭,2013)。
    家族企业跟非家族企业相比,曾经被认为更倾向于风险规避。而Gomez-Mejia et al.(2007)根据众多西班牙橄榄油家族企业的数据发现,有些家族企业可能是风险偏好有些则是风险规避,背后的原因是控制者对保持家族企业的社会情感财富(Socioemotional Wealth)的态度不同。Gomez-Mejia et al.(2011)进一步认为社会情感财富能够解释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在管理流程、公司战略、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关系以及风险投资等管理决策上的差异。Zellweger et al.(2012)认为唯有由家族掌控的公司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情感财富,因此家族企业所追求的非经济目标是其典型特征。随着家族控制能力的增强、控制持续时间越长并有跨代掌控的意愿,那么社会情感价值就更多。其中,跨代传承的意愿越强,向家族外出售企业时索要的价格就越高。
    (二)家族企业为何不同?
    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家族影响。研究者以家族涉入程度作为变量,解释了家族企业的差异,并围绕家族涉入展开对家族企业操作性定义的讨论。家族涉入(Involvement)聚焦在家族在所有权、治理和管理上对企业的涉入。由于家族系统、企业系统以及组织中的个人互相作用,产生了家族企业独特的资源和能力(Olson et al.,2003)。家族性(Familiness)是家族涉入的结果。从资源观的基础上看,家族企业可以获得特殊的竞争优势,而这些优势是非家族不可企及的家族企业特有的、并且是又家族和企业系统互动产生的独特资源,统称为家族性(Habbershon & Williams,1999;Habbershon et al. 2003);Sirmon & Hitt(2003)对家族涉入产生的特殊资源归纳为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耐心的财务资本、生存资本以及治理机制,并且认为以上资源可能是有积极的、也可能是有消极的影响,因此家族企业成长的关键是管理好这些特殊资源,实现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三)家族企业绩效差异
    很多实证研究围绕着家族涉入(family involvement)如何影响公司绩效展开(如Chrisman et al.,2004;Dyer,2006;Miller et al.,2007)。家族企业的研究的意义必须立足于这种组织类型的特殊性,它与其他非家族企业的区别。实证研究就围绕家族涉入如何影响公司绩效(e.g.,Barontini & Caprio,2006;Chrisman,Chua,& Litz,2004;Daily & Near,2000;Dyer,2006;Jacquemin & DeGhellinck,1980;Miller,Le Breton-Miller,Lester & Cannella,2007)。但迄今为止,家族涉入到底是提升还是阻碍了绩效仍然没有定论(Rutherford et al.,2008)。原因可能是对家族涉入以及公司绩效的测度存在不统一的问题,也有一种可能是能否依赖家族涉入来刻画家族企业还存在疑问。也许,家族涉入企业作为这种组织类型的典型特征,从方向上看就是错误的。
    (四)对以家族涉入为基础界定家族企业的批评
    通过家族涉入程度来定义家族企业,从实证结果看并不令人满意。首先,如何看待那些根据所有权和管理权得到家族涉入程度相同,但是有些企业却不认为自己是家族企业的情况?如果仅仅从所有权涉入和管理权涉入来测度家族企业,从研究的角度来说是方便的,但是从理论上讲并不完整,回避了哪些企业才会认为自己是家族企业的重要且实质性问题(Chrisman,Chua & Sharma,2005)。Westhead & Cowling(1998)则是提出了更为麻烦的一个事实:是否承认是家族企业未必是企业家真实家族意图的表达。但仅仅是因为信息可能不是企业家的真实意愿表达,就放弃对哪些企业才会认同家族企业的分析吗?
    关于家族涉入的第二个问题可能更重要,家族涉入只是家族行为的一个弱的指标,从所有权和管理权来界定的家族涉入,不能很好地体现家族意图,也不能很好预测家族企业在传承和职业化等方面的行为(Chua et al.,1999)。Litz(1995)已经对基于家族涉入的结构性定义提出了补充,即意图性定义。他认为家族希望能够实现多代人对家族生意控制的意图,无论是百分之百控股、还是绝对控股、抑或是有效控股,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都可以称为家族企业。从此,对家族涉入的批评全部指向了其在反映家族意愿这个关键变量上的不足。家族涉入仅仅是一种能力(Ability),还需要加上家族意愿(Willingness),才能一起解释家族企业的特殊行为(De Massis et al.,2013)。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家族企业在公司年龄、产业特点、区域、雇佣规模上与非家族企业有显著差异,而这些变量对企业绩效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做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绩效比较研究时,发现这种二分法的差异极有可能是由于这些统计学因素导致的,而非是两类企业的真实差异(Westhead & Birley,1995;Westhead & Cowling,1997)。
    四、形形色色家族企业背后的异质性问题
    即便家族涉入程度相同,企业行为仍然可能大相径庭。以家族涉入程度定义家族企业,或者说仅仅以家族涉入试图完成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比较,可能是一个死胡同。越来越多的学者达成一个共识,家族企业不可能被简化为同质的群体(Chrisman et al.,2005;Melinda & Nordqvist,2007;Westhead & Howorth,2007)。
    (一)以调节变量弥补家族涉入的不足
    将企业划分为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二分法,暗含着将家族企业作为同质性组织。然而,在识别家族企业异质性(Heterogeneity)问题上,需要在家族涉入的连续变量基础上,调节变量(Moderators)以及中介变量(Mediators),也就是说在家族控制之外,由于不同企业的意愿和目标,影响了他们在家族企业创新、国际化、传承、职业化和利益相关者协调等行为(Chrisman et al.,2012)。现有文献提及的调节变量包括:控制性家族的投票权多大程度上超过了其现金流权(Villalonga & Amit,2006)、控制性家族参与经营的亲属性质与数量(Miller et al.,2007)、CEO是否是家族成员以及他的教育背景(Perez-Gonzalez,2006)、家族企业的非经济目标(Chrisman et al.,2012)、家族的意愿和能力(De Massis et al.,2013)。
    处于异质性的考量,在家族涉入和企业行为绩效之间就引入了家族影响的本质(Essence of the Family Influence),或者叫家族本质(Family Essence)(Melin & Nordqvist,2007)。学者们认为家族在所有权、治理和管理上对企业的涉入是必要的,但并不够,还需要家族意图(Intention)以及家族的目标(Goals)。如果缺乏意图和目标的考量,家族企业可能和非家族企业没有显著差别。Chrisman et al.(2012)借助行为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依据跨代家族控制的意图以及家族承诺讨论家族的本质,发现会对小型家族企业采取非经济目标产生影响。家族企业特有的非经济目标影响公司的行为,让这类公司表现出与其他公司不同的特征。家族影响的本质会部分地影响家族涉入与家族企业采取非经济目标之间的关系。该文进一步认为通过家族涉入或者通过家族影响的本质去讨论家族企业的定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定义家族企业时,需要整合的家族企业四大要素分别是:(1)意图,即家族主脑维持家族控制的意图;(2)家族性,它通过家族涉入以及家族与企业的交互作用,产生唯一的、不可分割的以及互相协作的资源和能力;(3)愿景,主要是家族主脑设定的并且由多代家族成员共同追求的愿景;(4)行为,即如何实现愿景(Chrisman et al.,2005;Habbershon et al.,2003)。
    所以综合以上两种家族企业的定义,第一种是通过家族涉入,第二种是基于家族企业的本质。前者通过所有权、管理权以及跨代传承涉入,确信认为这样的企业就是家族企业。而后者认为家族涉入则只是家族企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家族涉入后必须能够导出一些唯有家族企业才有的特殊行为才行。通过家族企业本质的方法,发现确有一些家族涉入程度相同的企业,可能在愿景、家族性和行为方面千差万别。
    (二)基于异质性的家族企业分类
    既然家族企业千差万别,是异质性的,那么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哪些重要维度必须要得到确认,因为这些差异最终影响到目标、战略和绩效这些将被观察到的应变量。为此,将家族企业进行分类就变得有意义。但这个工作远未完成。家族企业能够区别于其他组织类型的基础在哪里?另外,家族企业中各种类型之间区别所在?既然基于某一个或某一类家族企业的研究成果,在应用到其他家族企业时可能存在适用性问题。所以,家族企业的多种类型区分显得尤为重要。这种类型区分,一方面体现了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的差别,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家族企业内部的多样性,从而对它们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会产生影响,最终影响家族企业绩效。Sharma(2002)按照所有权、管理权和家族的三环模型,找到了72种不同家族涉入方式的企业类型。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划分是否能够被实证数据检验确实互相存在显著性差异,一直没有成果。直到Westhead & Howorth(2007)按照所有权、管理权以及目标,将家族企业分为七种类型,并且经过了实证检验。但问题是,该文揭示的目标分为家族目标和企业目标,前者以管家理论作为支持,而后者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目标时则是以代理理论为支撑。这种分裂的、缺乏整合的家族企业分类并不令人满意。
    五、家族企业定义的碎片化以及研究的前范式阶段
    根据组织类型学的分析,组织实现分类后要满足:(1)各类组织间互相排斥;一旦分类后,即不存在某一种组织同时进入不同的类型;(2)同类型组织内部是同质的;(3)所有组织无遗漏地被分类:(4)具有稳定性(Chrisman,Hofer & Boulton,1988)。如果按照组织类型学的标准,目前国际家族企业学术界对于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区别、家族企业内部的分类都远未形成共识。
    基于家族涉入解释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差异,并不尽如人意。原因有三种:一是家族涉入之外,还需要其他的调节变量和中介变量,来解释家族企业的差异;二是家族涉入指标根本就不是好的指标,基于家族涉入的研究存在方向性的误区,甚至应该尽早舍弃家族涉入的概念:三是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也就是说学术共同体缺乏家族企业研究的合法性。有学者坚持认为家族企业只是提供了企业管理的一种情境,家族企业不应该有专门的理论,只是企业管理理论在家族影响作为情境下的应用。如果是第三个理由,那么是令人沮丧的,对于从事该项研究的学者们来说也颇不甘心。
    学者们辩护的思路也是清晰的,即需要其他的调整变量作为家族涉入的补充。家族涉入程度相同的企业,行为千差万别,企业形形色色,那是因为家族企业的异质性问题。也就是说,当前家族企业研究领域要围绕异质性问题展开讨论。以家族涉入为基础,引入家族本质、非经济目标、意愿、保持社会情感财富等作为调节变量,解释他们在创新、国际化、传承、职业化等家族企业异质性行为,可以说现有碎片化研究还远未形成共识。
    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看上去像是二分法,非此即彼。但是,从家族性的角度看,企业中的家族性可能是一个连续变量。Shanker & Astrachan(1996)从家族企业实证研究看,家族企业可以是狭义的定义——家族涉入到日常企业管理,也可以是广义——家族设定了企业战略方向。Tsang(2002)补充认为家族对企业战略方向的影响可能是各种水平和层次的。另有大量企业可能是处于狭义和广义之间,意味着家族性是一种连续“光谱”(Westhead & Cowling,1998)。
    对家族企业这种组织类型的研究,或者说家族企业研究的合法性,意义不仅仅来自于能够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做出区别,并且还基于对各种类型的家族企业做出解释的前提之上。前者涉及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后者则是家族企业的异质性问题。目前,关于家族涉入基础上,找到调节变量的方法,试图打开影响家族行为的黑箱,一齐完成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和异质性研究。
    总的来说,以Family Business Review的成立为标志设立的学术共同体,在近二十五年来的研究成果不可谓不丰厚,但是从碎片化的、过于狭窄的家族企业定义来看,还有很多基础性的工作值得继续研究,或者按照Zahra & Sharma(2004)的说法现在家族企业的定义还处于前范式阶段。目前家族企业的定义都是静态的,只是关注了某一个阶段或者状态下家族企业的特征。家族企业是家族系统和企业系统的混合区域,但是目前的研究只是重点关注了家族企业的企业性。但是正因为家族影响到了企业才让家族企业有别于其他组织类型。^

Tags:家族企业如何不同?为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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