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事业单位转企改革难题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从而充分激发转企单位的活力和创造力。要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就必须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聚焦改革难点,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加强社会保障衔接,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严格确定事业单位转企改革的对象。科学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指导意见提出,要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但在改革进程中,确定改革对象出现诸多难题:一些经营类事业单位总是想方设法向公益类事业单位靠拢,既享受公益类单位财政拨款,又能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获取收入;一些事业单位明明是经营类事业单位,却假公益之名成为所谓“自收自支的公益事业单位”,甚至还打着行政单位旗号收费,成为政企事不分的单位,这更应该改革;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取得经营性收入,改革来时就缩回体制内,改革过去又出来搞经营。这都需要通过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以解决,科学、细致、缜密地进行分类,保证不留空当,真正做到凡是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坚决交给市场,凡是经营类事业单位都需要逐步转制为企业,确保改革政策真正执行到位。
妥善安置转企改制单位中的人员。改到难处是人员。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核心是按照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由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人员的身份转换。身份转换意味着事业身份的丧失,这会使得身份转换者的收入、社会保障乃至社会声望发生变化,势必会给转制改革带来一定的阻力。鉴于此,必须在改革进程中切实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妥善安置人员。在身份转换过程中,对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继续由企业服务和管理确实有较大难度,而且也不利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这需要保留其事业身份、移交给转制单位的上级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进行安置;对转企改制工作5年过渡期期间退休的人员允许其选择保留事业身份,在职期间实行企业职工工资福利等制度待遇,退休后可以纳入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比照已经退休人员进行安置;在过渡期内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原有事业身份职工,也宜准许其提前退休,以尽可能地减少改革带来的震荡。
切实做好社会保障衔接工作。由于政策等方面的原因,许多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在改革之前没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障缴费,这方面形成的历史欠账和空账较多,做好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既是减少改革阻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顺利推进转企改制的必然要求。在养老保障方面,突出难点是“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这部分人员的利益保障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通过建立企业年金等方式,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政策规定已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已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对于还没有退休的原有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则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保证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平衡。对于转企改制后进入的职工,则需要依法依规做好社会保障缴费工作。
依法依规处置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处置,要求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然后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对于人均国有资产较多的转企改制单位来说,问题不会很大。但是很多转企改制单位并没有多少资产,使用的房屋、土地往往是上级单位所有,有的难以分割,有的则是上级单位不愿意分割,这势必会给转企改制带来现实的困难。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需要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大局,为转企改制单位进入竞争激烈的市场创造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合理确定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企业归属。在中央和省两级,许多部门都有出版社等事业单位需要转企改制为企业,这些企业的隶属关系显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难题。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转企改制单位需要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这次改制涉及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数量众多、规模普遍偏小,均由国资委直接监管显然难度较大。对此,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加以解决,资产规模较大、可以独立运营的,允许其独立;也可以将多个转企单位按照合并同类项办法组建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一项艰巨、复杂、难点众多的改革事业,需要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有机结合,在改革推进中逐步破解这些难题,不断激活转企单位的活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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