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必然引起公司治理的变化,因为债权人和股东与公司治理具有不同的关系。通常,债权人不参与或消极参与公司治理,债权人没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与此不同,股东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但不同的法律环境下,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如进入公司董事会,“用手”行使权利;有的间接参与公司治理,如在资本市场上“用脚”行使权利。另外,不同股东参与的方式和频次也有所不同。如有的积极参与,是积极股东;有的消极参与,不到关键时候不参与。还有的因法律不健全导致参与的可能性几近于无。
债权有风险,股权也有风险。债转股不是转移风险,而是试图降低风险。但能否降低风险,降低多少风险,取决于债转股后公司治理能否得到优化。换言之,如何保证债转股后债权人和股东的权利,公司治理至关重要。正如《G20/OECD公司治理准则》指出的:“公司治理对投资、金融稳定和商业诚信具有重要作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和本世纪初的债转股,之所以没有起到预期作用,关键就在于没有同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债权人身份变为股东后,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直接方式之一就是选派代表进入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达到降低债权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然而,债转股后的债权人成为股东后能否进入董事会,在目前的法律和资本市场环境下,却并非易事。如上所述,债转股后的债权人身份很可能是小股东,小股东进入董事会往往要通过累积投票,但中国的累积投票却很不普遍。当然,除了累积投票,中小股东还可以通过独立董事、类别表决、董事约束与激励等多种方式来参与董事会治理。但现实是,这些方式均难以落实,这源于中国法律的空白和软约束。因此,法制化很重要,但必须健全法律,提高法律的威慑力量。
债转股必须同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但绝不仅仅是指债转股后的股东参与董事会决策一个方面,而是必须伴随公司治理的全面提升,这包括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有效的财务治理、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企业家能力的提升、高管薪酬的合理化等,每个方面都会对债转股的实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只有发挥它们的协同作用,才能最大程度地防范债转股可能产生的风险,才能真正起到降杠杆的作用。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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