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解放思想、破除“西化迷信”,坚持“制度自信”、“走自己的路”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活力,是国企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人认为,强化了党委核心领导作用,就会削弱甚至取代董事会的职权,这不符合现代公司制的规则。但以往的国企改革不成功的教训,就是照搬西方公司制那一套,不讲中国特色,不讲社会主义原则。这些年暴露出的国企高管腐败、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食洋不化,特别是党委集体领导制度被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所带来的后遗症。可见,从西方照搬的那套服从私人资本利益及其代理人意志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能自动适应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维护、经营和管理的要求。因为,西方公司制是为私人资本服务的,作为股权代表的董事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大股东代表的董事长成为可以临机决断和最终拍板的“总裁”;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和监事会“两权分立”,都是向董事会负责,为董事长“管家”和“看家”的。
社会主义国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企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国企如何经营和发展,关乎全体人民的利益,关乎国家政权和经济基础的支柱和命门,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党管国企。无论是在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在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董事会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必须置之于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下,履行企业生产经营的筹划和决策职责,并向党委负责,同时也向股东负责。企业的重要人事权,在西方公司制中由董事会掌握,而在中国特色现代国企制度中由党委掌握,这也是顺理成章的。如果说这是对董事会权力的削弱,那也是拨乱反正的必要制度安排。我们应该破除“西化迷信”,勇于坚持制度自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党的领导“融入”和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就是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一肩挑”。过去一些企业这样做,说是为了避免“各唱各的调”,产生“内耗”,影响“效率”,可实际效果看,“两头兼顾”不易做好,“重业务轻党建”比较普遍,还难以防止“以长代党”,为腐败提供便利。在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不能超越党委的法定领导权,董事长不能“以长代党”,也不应再是可以个人拍板决定重大问题的“总裁”;党委书记也不能取而代之,搞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国企的党委领导制度,是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书记只是党委班子集体领导的召集人和组织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书记是一班之长,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把“班长”当成“家长”。
(作者: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