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是“你情我愿”的自由交往吗
■“打赏”在本质上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由交流的形式”,而是社交媒体时代的一种新型商业消费模式和消费文化,受到商业社会和消费文化逻辑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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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名游戏主播凭玩家打赏,1个小时能挣到4000元;也有自媒体人仅靠网友打赏,月入十来万元。不过,能获得如此多‘赏金’的前提是,你有足够多的粉丝,并且能持之以恒地征服他们。在国外甚至有‘吃播’行业,把吃饭的过程播放给人看,就月入不菲。”“打赏”一词最近在微博、游戏和网络直播等网络空间上很流行。网络直播吃饭、在电脑上写网络小说、在微博里发点心灵鸡汤,就能赢得无数粉丝崇拜,让粉丝们没钱的“点赞”,有钱的“打赏”,赚取人气和大把钞票,这一切自然得归功于网络社交媒体的繁荣兴盛。
“打赏”在形式上是一种“自由交流”
对个体之间的社会交往而言,有人认为打赏不过是“你情我愿”,体现了自由平等交往的互联网精神。对于打赏者而言,随便敲一下键盘,便可以将自己的心意表达,只要是心甘情愿,无论奉送出去多少银两,旁人管不着。甚至有人这样说:“我打赏你,是满足我自己,与你无关。”
对于被打赏者而言,因为自己付出了劳动,奉献了自己的表演、作品和智慧,所以赢取粉丝崇拜和打赏,无可非议。“打赏”成为粉丝大众表达对草根偶像崇拜的一种特别方式,有人甚至宣称“打赏是有史以来最奇特而魅力无穷的商业模式。完全没有遗憾。其实,它不该被叫做商业模式,就像你不能把寺庙门前摆一个功德箱叫做商业模式一样,它是一种自由交流的形式,金钱流通只是它的副产品。一个自由人对另一个自由人的无条件的欣赏。非常美丽”。
“打赏”不仅是网络社交时代人们特别是年轻人寻求互动交流,满足自我需求的新型人际交往形式,而且从文化上来看,有人将“打赏”看作草根文化的胜利,是“屌丝的逆袭”,因为“打赏”打破了文化和娱乐精英在写作、表演等领域里的垄断地位,给了更多默默无闻的屌丝青年展示自我的机会。
“打赏”给了丝们“逆袭的机会”
在传统的写作领域和表演行当中,文化和娱乐精英们牢牢占据主导地位,著名报刊的版面大多数是留给著名作家的,虽然杂志的稿费不高,但是有了这块领地,写作者可以扬名天下,一般草根作者或网络写手给这类报纸杂志投稿,往往石沉大海,因为你没有名气,刊物根本不买你的账。
在演员和主播行当里,想做影视明星或电视台名主播的普通女孩,按照传统路径,通常是先读影视戏剧类艺术院校,然后在著名影视公司和经纪人力推下走上荧幕,否则不太可能立刻就成为家喻户晓的大明星。但是互联网给了屌丝们“逆袭的机会”,草根的青年网络写手们靠着在网络上的勤奋写作,收入和粉丝数量可能远远超过那些所谓的著名作家;靠网络直播,papi酱这样一个普通的中央戏剧学院女生还没走出校门,已经红遍整个网络,粉丝们一次打赏就足以抵得上央视名主播一年的薪水。互联网不仅让无数草根网民拥有了自己的生存之道,拥有了无数的铁杆粉丝,而且也让他们有了跟著名作家或明星叫板的底气。
不过,在互联网时代,“打赏”现象也不像那些拥护者说得那么简单美丽。既然打赏和金钱挂上勾,而且动辄成千上万元,那就不是简单的“一个自由人对另一个自由人的无条件的欣赏”,因为这样的欣赏是有条件的,和金钱、资本以及商业捆绑在一起。说白了,“打赏”在本质上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由交流的形式”,而是社交媒体时代的一种新型商业消费模式和消费文化,受到商业社会和消费文化逻辑的支配。
“打赏”在本质上是一种新型商业消费模式和消费文化
在这种商业模式与消费文化中,被打赏者和打赏者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卖家与买家的商品关系。卖家想尽办法销售商品,买家也是“看货给钱”,喜欢你的原创文字或游戏作品就付钱购买,这当然可以是“你情我愿”,所以喜欢就打赏,不喜欢可以不打赏。
但既然是一种消费文化,精明的网络运营商或开发商就会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地包装一些网络写手或网络女主播,然后让粉丝们为她们埋单,掏钱打赏。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守法的卖家和买家都会遵循商业社会的基本规则出卖商品或购买商品,不去触犯法律和社会的道德底线。可也有不少不法商家和买家为了私利,不惜触犯法律。在“打赏”这种商业模式中,违法现象日渐滋生。
一些网站和网络写手在发表网络作品时,不仅靠玩弄“噱头”吸引粉丝,甚至在作品里大量刊登黄色故事;一些网络女主播不是靠知识和智慧,而是通过出卖色相甚至身体吸引粉丝关注,赢得所谓的“打赏”,这种“打赏”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还有人编造一些谎言欺诈网民,通过诈骗赚取高额利润。例如2015年,天津港发生爆炸事故,一位姓杨的女孩就在网上编造了自己父亲是爆炸受害者的新闻,得到了无数网民的同情、“打赏”,“据央视新闻2015年8月31日消息,共有3000余名网友使用微博“打赏”功能为杨某某捐款,总金额9.6万元。”事情真相大白后,因涉嫌诈骗罪,杨某某锒铛入狱。“打赏者”触犯法律现象日渐普遍,最近,网上有新闻报道,苏州吴江一位姓周的小伙子为了给自己喜欢的女主播送礼物,在两个月之内,就通过打赏等方式为其花掉了20万元,这20万元如果是他自己的积蓄那无可厚非,但他是挪用了单位的公款去“打赏”;浙江的一位小伙子更疯狂,月薪只有3000元,却为了网络女主播却一掷千金,动用公司30多万元的资产讨好女主播。这二位都为了网络女主播铤而走险,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班房。
随着“网络打赏”越来越受到年轻人追捧,此类“打赏犯罪”现象似乎愈演愈烈,“打赏”越来越脱离了最初“你情我愿”的单纯互相欣赏和互相交流的模式,而沦为一种赤裸裸的金钱交换关系。
“打赏犯罪”现象的弥漫说明了什么
社交媒体的发达为当代人之间的自由交往确实提供了一些新途径,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打赏犯罪”现象的弥漫不仅说明在商业社会里,许多人为了个人私利和欲望不惜以身试法,只要有利可图,就铤而走险;同时也说明在互联网时代,各种各样的社交媒介发展太迅猛,网络空间上人际交往的一些基本行为准则还没有形成,导致了网络空间上不少人的言行缺乏法律、道德和社会的监管约束。
因而,对互联网的主管部门来说,对于“打赏犯罪”现象,除了要及时制止,将那些违法犯罪的人绳之以法之外,也要及时制定和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规范网络空间的人际交往行为,明确“打赏”等交往活动的行为准则,让网民们在网络这个公共空间中既能够自由理性地交往,同时这种交往也遵循网络公共空间的一些基本规则,不去触犯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底线。阿克塞尔·霍耐特在《自由的权利》里曾说过的一句话:“为了真正让个人有实施自主的可能性,就需要更多的能力和前提,而所需的这些能力和前提越多,在对原则的规定中,也就必须纳入那些从这些能力和前提的角度出发所需的越来越多的原则。”(作者系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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