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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清金融机构破产的障碍

http://www.newdu.com 2016/6/15 中国网 余丰慧 参加讨论

  在陆家嘴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张涛先生发表演讲说,对于经营出现风险、经营出现失败的金融机构,要建立有序的处置和退出框架,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

  张涛先生讲的是金融体系制度建设上的退出机制问题。这是宏观金融制度建设的大问题,对中国来说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边快速发展,另一边问题和矛盾也快速积累。这些问题与矛盾行将把中国经济“憋出”大风险。其中之一就如中国的干部制度“能上不能下”一样,国企企业、金融企业没有退出机制,不能破产。市场化程度要求极高的股票市场里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也残缺不全。从生理学角度看,如果一种动物只能吃不能拉,最终只有一个结果—憋死!

  从这个角度讲,建立退出机制不仅是金融行业,而且是中国整个经济体制的大事情,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必须从构建市场机制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出清均衡,有序良性循环与发展的高度来看待退出机制的制度性建设。这个机制如果不尽快建立,经济金融一些市场化改革的东西就无法推进。眼前一个例子就是深刻教训。去年底今年初被吵闹的火热的股票首次发行注册制突然偃旗息鼓。一个最大分歧就是,一些人认为,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不完善情况下,仓促实行注册制对股市将带来巨大冲击。退出机制成了最大绊脚石。

  同样的道理,放开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准入门槛是大势所趋,已经非常迫切了。摆在面前的一个拦路虎仍然是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问题。除了市场准入放开以外,必须建立配套的市场退出制度。该重组的重组,该倒闭的倒闭,增强市场的纪律约束。一个没有优胜劣汰机制的行业是不可能健康持续发展的。

  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具体到银行业上,已经迈出第一步,那就是已经建立起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对破产企业的重组兼并设计。根据美国以及发达国家的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于牵扯成千上万大众存款人的利益。对于经营不善、发生风险银行实行立即破产处置不是最佳选择与出路。往往采取利用存款保险制度赋予的条款首先实行兼并重组,以保障大众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破产清算是最后一步。这就要求必须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条例。

  2006年6月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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