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近年来,以“知假买假”为主要特征的“职业打假”行为一直游走于法律的边界,并在人们褒贬不一的争议声中得以生存与发展,甚至成为某些人敲诈勒索、敛财暴富的手段。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职业打假人”排除于“消法”的保护范畴,是对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不当之举的矫正。
从法律意义上讲,真正的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而知假买假,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购买”行为并非是要实际使用,而是想借机索取高额赔偿以获利。
值得追问的是,一个看似名不正言不顺的“职业打假”缘何能大行其道,甚至成为打假的诉讼主体?究其原因或许有三个层面的因素。一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履职缺位。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和贩假售劣克星的工商管理部门,本应主动介入商品销售市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涌入,但其并没有尽到为消费者把关的责任,而是常常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状态。二是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缺失。尽管假冒伪劣产品让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但鉴于权益保护意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维权的成本考量,多数消费者并没有宁可“打一元官司”也要伸张正义的勇气和韧劲,而是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忍气吞声态度。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缺失。尽管各级都不乏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但并没有切实履行其为消费者发声、维权的“娘家人”作用。由此解读,“职业打假人”不无适者生存的道理,甚至成为打假的有效方式。
在“职业打假”退出消费保护行列之后,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担负起“职业打假人”的角色,这既是其维护经营秩序的职责所系,更是顺应民众诉求、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