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在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成了商家的重要选择。而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网络大V自然是商家青睐的广告转发者和传播者。要求网络大V对转发和发布的广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虚假广告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合情合法。这样可以倒逼网络大V珍惜名誉,慎重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对拟转发的广告尽到把关责任,不沦为违法广告的帮凶。
要求网络大V承担广告责任,也契合社会常识和公众朴素认识。网络大V通常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名人,很多大V的忠实粉丝对其达到了言听计从的程度,在爱屋及乌的心态下,自然会对其发布的广告信以为真。一些粉丝之所以购买某种商品,更多是基于大V的个人魅力和号召力而作的选择。一些大V发布微博或微信后,短时间内的转发和评论数量便可达上万条乃至数十万条。而且,这些大V发布或转发广告绝非无偿,而是带有营利性质的商业行为,由其承担广告责任无可厚非。
根据广告法,转发或发布广告的网络大V既是广告发布者,又是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代言人。假如其发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是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则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当然,对特殊情形、不宜过分强调网络大V的广告,如一些大V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中带有商品推广链接,是平台随机植入,不能要求其担责。
互联网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在网络大V享受粉丝经济带来巨大收益的情势下,要求其承担广告责任,是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体现。这样,能让网络大V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广大互联网用户成为虚假、违法广告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