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后的所有财产,当然由我来继承,这么简单的事情还用讨论吗?”可能很多人都是这么认为的,但事情并非这么简单。最近在杭州,就发生了“独生子女无法继承房产”的离奇事,准确地说,是独生子女无法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11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事情是这样的: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早年去世,母亲今年去世,父母生前在杭州有一套房子,价值约300万元。最近小丽到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要求她提供继承公证书,而公证处的人说,要办理公证得把小丽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我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还出国了,我到哪里去找他们?”小丽急得快要哭了。
独生子女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在一般人看来,没有比这更天经地义了。可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和法理,再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证据不行;而且,坊间所理解的天经地义,未必总是符合法理,现实中,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并不鲜见。
就小丽这件事而言,她为何无法一个人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因为10年前小丽的爸爸去世后,小丽的奶奶有该套房产的部分继承权,后来小丽奶奶过世,因奶奶还有其他子女,进而衍生出其他亲属的继承权利。最终算下来,小丽全部的房产继承份额是7/8,另外1/8则应由小丽的“七姑八姨”继承。
以民间视角,小丽的伯伯、姑姑、堂兄妹未必会去继承这份财产,因为房子的确是小丽父母的,其他人没有道理去分一杯羹,否则太不厚道了;但从法律角度讲,他们的确有继承权,分一杯羹是他们的法定权利。了解了这些,就能理解房管局为何不给小丽办理房产过户,公证处为何要小丽把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只有他们表示放弃继承权并进行公证,小丽才能完整继承这套房子。
这件事的确有些离奇,而正因为离奇,和人们的惯常认知不一样,它才更具有普法的价值和意义。普法不只是宣讲法律知识、背诵法律条文,每一起较为离奇的案件都是普法的好教材,都能让人们从中获取法律知识、感受法律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并修正自己惯常的认知。通过小丽这件事,人们会对房产继承有进一步的认识,而它最大的启示,也许在于提醒人们立遗嘱的重要性——假如小丽爸爸去世前立下遗嘱,明确名下房产由谁继承,就没有现在的麻烦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