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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双11并非公众的狂欢

http://www.newdu.com 2016/11/16 光明网 堂吉伟德 参加讨论

  双十一的前一天晚上,促销的鼓声愈来愈密,直到8点多,王海的两个手机还在轮流响起,他给下属布置了100万元的抢购任务,一天了,才花出去一万多。据王海介绍,为了“备战”双十一,他们在北京、天津、西安三个城市的十几个收货点,分批购买了大约价值60万的白酒。这个双十一,他将主要目标锁定肉类、保健品和服装等,预计索赔1000万。(11月14日《北京青年报》)

  职业打假人是一种特殊化的存在,他们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一种正当化的模式存在。同时高举着打假的正义旗帜,将其衍生出一种谋生甚至取利的手段。自然,这种行为也频频受到争议,并被视为一种灰色的产业。双11是消费者狂欢的节日,因为海量的数据下是巨额的交易额,以及后续庞大的物流。自然,双11也成为了职业打假人集中打假的契机,作为打假第一人,王海把自己的专长和灵敏发挥到了极致,锁定特定的目标和主要平台,以期实现千万之巨的赔偿。

  基于对假货的愤怒,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有着天然的亲切感,并在道义与行为上给予支持。毕竟,“打一点是一点”的想法,已成为大多数最基本的认同。不过,职业打假并没有想像中那般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毕竟从法院系统统计出来的数据看,在维权案例之中,职业打假人的占据了绝大多数,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的行为。没有所涉假货信息的公布,没有后续的行政处罚跟进,作为民间的维权和打假行为,无法衍生出最大的公共利益。所具有的,也正如网友所说“光顾着索自己的赔”。

  当然,让职业打假人像职能机构那样公开信息,并要求他们积极作出后续的处理显然并不现实。更何况,其自身的合法性也还有待明确。随着9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消费领域的极大关注,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就争论20年之久的“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明确。

  有了“畸形产业”的标签,以及部分职业打假人采取的敲诈手段的影响,职业打假人现有的生存模式注定难以为继,真正受欢迎和有前途的打假模式,当从自利而转让公利,以“知假购假”而升级为“替人打假”,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与服务,并将自己的功能扩大到最大化,那么其打假的价值才会得到充分体现,这样的打假模式与生存法则,才会有持续的空间。否则,其打假的成效越大越多,对于公众来说也是“他人之事”。

  应当看到,随着职业打假人的相对特定化,以及手段的单一化,功能的自我化,公众对这个特定群体的认识也在悄然发生转变,从之前不遗余力的支持,到时下的相对性质疑,以及一种无所谓的态度,都意味着抱团作战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的“双11狂欢”已不再具有价值认同的张力。相反的是,在社会整体维权意识不足,能力偏弱的大背景下,职业打假人越是活跃,越是强大,越是具有某种反讽的况味。毕间,打假的职业化是大众性的践径,而非小众化的游戏。只有当每个市场人或者社会人,都具有了职业打假的能力,能像职业打假人那样遇假即打,才能让制假售假者真正付出惨重的代价,“天下无假”的目标才会有可实现的基础。

  正是基于职业与非职业,自利与公利,小众化与大众化的区别,才使得职业打假长期饱受质疑,也让其发展前景蒙上阴影。不过,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现象,职业打假的存与废,都将引发法治社会下,如何提高社会整体效能的思考。(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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