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状告建行一案开庭审理。起因是,2016年3月,李晓东用建行信用卡消费18000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10天后产生300余元罚息。李晓东后来得知,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还清部分的金额来计算,也即“全额计息”。
李晓东状告建行,案由并不稀奇——指向众矢之的的“全额计(罚)息”。不过,由于李晓东是央视主持人加上《今日说法》的“衬托”,多了些吸睛点。
李晓东表示,“自己并不知道钱没有还清”。这算不算托词?从常情分析,能还18000元的客户,有多大概率会“恶意拖欠”69元?银行是会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醒客户还款与欠款总额。但是,由于忙碌或疏忽等原因,客户有可能未详查与信用卡绑定的自动还款借记卡的余额,这是客户的责任。然而,小额逾期就意味着“恶意欠款”吗?小额欠款也将影响客户的信用,成为一个“信用污点”,是否禁得住推敲?这恐怕也是李晓东告状的重要原因。金融机构对此类情况能否有更人性化的甄别与处理?
李晓东还指出,银行工作人员未就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明确解释、充分说明,且此类条款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故而理应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这既指向部分未还清欠款将“全额计息”存在很大争议,又是针对银行的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极不合理。说到底,“全额罚息”映衬出银行的霸道与“行规式”的不平等条约。
现实中,格式合同最大的问题在于,拟定合同的一方(通常是商家)拥有极大的条款订立优势,能够想方设法为自己免责,让签署合同的另一方(往往是顾客或消费者)承担极不公平的责任与后果。理论上,顾客或消费者若对商家拿出的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满意,可以拒签。然而,像申请信用卡、买房等,若顾客或消费者不签有关合同,交易与事项就进行不了。并且,顾客或消费者难以就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与商家进行磋商修改,商家的惯用嘴脸是“要么你签字‘认可’我定的规矩,要么你走好、我不送”。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还折射出“天下乌鸦一般黑”,也就是制定有关合同的商家常常彼此仿效,均会开出“不平等条约”,导致顾客或消费者没法选优弃劣,只能在处处有无奈中就范。这进一步增强了商家们霸道的底气。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还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李晓东与建行的官司还在进行中。抛开名人因素,本案其实是与“全额计息”以及银行的格式合同叫板。法院如何判决有待观察,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约”能否被否决,可能成为判例性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