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财经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财经 >> 评论 >> 经济眼 >> 正文

蒋璟璟:互联网“奇葩险”只能累积金融风险

http://www.newdu.com 2017/12/16 经济参考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蒋璟璟:

  此前媒体曝光了很多“奇葩险”:违章贴条险、熊孩子惹祸险、扶老人被讹险、忘穿秋裤险等等。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保险在求新求异的路上越走越远,甚至一些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平台以及非持牌机构都踊跃进场、浑水摸鱼。现实中,各种资质可疑、名目繁多的小额互联网保险竟然供需两旺,长此以往所造成的后果将与“非法集资”无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上剑走偏锋的“奇葩”险种,最终只能是累积金融风险。

  苑广阔:

  很多网络“奇葩险”看似新奇诱人,但仔细看条款,往往对关键信息含糊其辞,让人摸不着头脑。一旦真的有人进行理赔的时候就会发现,其往往存在弱化保险产品性质、缺少风险提示等陷阱,损害消费者权益,而且很容易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吴学安:

  要告别“噱头险”“奇葩险”,需要先明确那些模棱两可的规定,完善监管体系。一方面,对症下药,有的放矢,针对“奇葩保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划定“禁区”,设置“高压线”;另一方面,为强化保险市场监管提供可操作的制度依据。同时,针对个别保险产品的成本结构不合理问题,明确要求附加费率不得过高,防止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张立美:

  要还互联网保险一片“净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互联网保险业创造良好环境和预留出空间,就必须对互联网“奇葩险”说不。一方面,要加强国民金融知识水平的普及和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能力。另一方面,监管不能无所作为当互联网“奇葩险”的“吃瓜群众”,必须给互联网保险戴上一顶“紧箍咒”。应当进一步完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保驾护航,也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和执法标准。

  陶冬:

  经济的回暖,为金融去杠杆提供了一个窗口期。尽管央行时不时进行微调,货币环境正常化的过程被坚定不移地推进着,这些体现在市场利率的不断攀升上,体现在银行表外业务的持续收缩上。货币环境进入收缩周期,不能排除经济出现较大的调整,但是主动去杠杆是寻求经济软着陆的唯一途径。笔者认为在“稳中求进”的大前提下坚持金融去杠杆,是未来数年中国信贷环境的一个主旋律。

  张斌:

  长期以来,中国各级政府公共政策决策和公共资源投入更加看重当地GDP和税收增长,这部分解释了为什么中国投资占比过高以及投资当中建筑安装类投资过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缺少必要的激励机制,在改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方面的意愿和投入严重不足。中国需要逐步推进“从发展到服务”的政府职能改革。随着中国收入水平提高和经济结构转型,政府职能需要与时俱进地做出调整,把工作重心从项目建设逐步转向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

  陈龙:

  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更没有给从业机构裸奔的自由。高利贷、高违约和暴力催收现象的背后,是风控能力的缺失。整顿现金贷业务的监管措施正当其时。我们一方面需要规范行业,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另外一方面应该大力鼓励操作规范、根植消费场景的消费信贷。

  胡建兵:

  环保税专业性强、征管难度大,必须合理界定环保部门的污染监测职责和税务部门的征管职责,因为只有让环保监测机构提供纳税企业排污量的准确数据,才能有效提高环保税的申报征收质量。环保部门的经费缺口也不能不解决,要防止环保部门滥用罚款等手段增加经费来源。另外,环保税应该取之于环保、用之于环保。

  陆娅楠:

  发展壮大实体经济,重在制造业,也难在制造业。当前,主要发达经济体采取减税等政策促进制造业回流,新兴经济体也在利用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吸纳制造业投资。双重挤压下,“中国制造”在全球产业链中低端的传统竞争力正在消失,唯有向产业链的中高端攀爬,才有可能在全球经济版图的重构中活得下去、活得更好。

  周慧虹:

  近年来,尽管移动支付、智能自助设备已在各地医院有了不少应用,但总体来看,它们与信用资源的联系还不够深入,患者就诊过程中所涉各个环节面临的“痛点”依然不少。在这样的情况下,“信用就医”可为信用记录良好的患者节约缴费时间、免除住院押金创造条件,无疑是医疗服务的一种进步。

  推进“信用就医”,未来还应围绕当前医疗卫生服务当中的薄弱环节继续深入探索,更好地挖掘信用的应用潜力。比如,在信用额度方面,对于信用分值高的患者,给予其更高的信用消费额度。

  乔新生:

  数据本身是企业重要的资产,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自己所积累的数据,越来越重视大数据库的商业价值。因此,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法中专门规定大数据的内容。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确保企业掌握的数据不会被滥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法律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应当鼓励企业依法开展数据经营活动,但前提条件是企业在数据收集整理和交换的过程中,不得损害个人利益,不得在未经个人同意情况下,将个人隐私纳入企业的数据库并以此从事商业化经营活动。

  (稿件只反映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经济参考报立场)

Tags:蒋璟璟:互联网“奇葩险”只能累积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新闻列表
没有相关新闻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新闻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新闻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