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起“跨省抓人”事件,分别将鸿茅药酒和伊利牛奶推向风口浪尖。而细看这两起事件,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在主要问题上,却也有着质的不同。
就鸿茅药酒一事来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通报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从这份通报中可以看出,当初凉城警方穿越大半个中国的抓捕行动,是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舆论之所以不满意,是其“输在了起点线上”。
而伊利事件中,至少刘成昆在“天禄财经”公众号发表的《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出乌兰记——童话故事》三篇文章,有着明显的影射和失实之处;邹光祥在未核实信息的情况下轻信之,擅自发布有损于他人的信息,也存在过错。这起“跨省抓人”虽有争议,但至少还算“师出有名”。
那么,舆论的质疑、公众的争议到底在哪里呢?我们不妨从司法的角度冷静分析一下,究竟是哪里出现了裂痕。
据新华社的报道,接到伊利公司和其董事长潘刚本人书面报案后,呼和浩特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邹光祥、刘成昆抓获。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这里面的寻衅滋事罪,公众比较熟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乍看刘成昆和邹光祥的行为,似乎和该罪的关系不大。当然,如果刘邹二人的网络文章,真的给伊利和潘刚本人造成了财物损失,可是查实的话;或者把网络看做公共场所,能够构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话,相关部门给出足够详实信服的解释,公众应该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再来重点看一下诽谤罪,这个也是争议比较集中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些司法常识的人都知道,诽谤罪多为自诉。直白来说,就是我们经常会看到的,某某明星或者公众人物因为有人造谣其绯闻或者其他不实消息,通过律师向法院起诉之。而在自诉之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则可以适用公诉程序。
所以,由于刘成昆和邹光祥的案子走了公诉,则又聚焦在他们的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可能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则需要寻找法律解释,讲究司法逻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所以,刘邹二人的言论究竟符不符合这个解释,公众可以有自己的判断,专业的司法人员也可以有自己的阐释,这个最终还是需要法院来敲定。
此外,关于诽谤罪,我们不妨还可以多了解一点,这有利于我们更加看清问题。
1.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2.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我们从这三条可以看出,在诽谤罪的确定与否上,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和主观发挥的余地。依据这三条的判断,可以引发该事件的走向。接下来,在情绪和舆论之外,我们不妨更多地将目光移向司法程序和事实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