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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依法为“捆绑销售”松绑

http://www.newdu.com 2018/10/15 东方网 吴玲 参加讨论

  今年国庆假期,不少热门旅游线路的火车票紧俏万分,但售票窗口却鲜有人通宵达旦排队,大多数人选择了网上购票。此外,随着互联网发展,线上购买电影票、演唱会门票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多类型的票务平台为人们提供便捷,免去了排队的烦恼,但其背后存在的付费“抢票”、任性加价、捆绑销售、随意取消订单等诸多乱象,也着实令消费者头疼。(10月11日《人民日报》)

  很多消费者都有在网上购买机票、车票、电影票、门票等等经历,但都有遭遇过“捆绑销售”“套路”而被坑的烦劳,依然存在默认搭售、捆绑销售等问题。诸如一些网站的有偿服务选项隐藏很深,消费者很容易就被这些OTA网站“套路”,不明不白花了冤枉钱,往往只能打落门牙往肚里吞。

  其实“捆绑销售”本身没有原罪,并不是洪水猛兽。“捆绑销售”本来是一种“套餐服务”。其祖先可以追溯到解放前,那时候的“捆绑销售”并不坑人。例如在一些老字号的鞋店,就有“买一送一”的幌子,诸如买一双鞋,送一幅鞋垫,或者鞋带等附件。实际上这些送的成本已经含在鞋价里面了。所以表面上看是送,本质上都还是捆绑销售。但在大半个世纪的经营活动中,还是挺受消费者欢迎的。

  然而,如今的“捆绑销售”变种,都是变着法儿地多收钱,除了直接涨价,有的通过网上把门票、车票、保险等捆绑销售,任性加价。问题就出在了捆绑销售的内容和动机和手段不正当上。消费者真正反感的是经营者单纯为了追求营业额,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搭售给消费者一些没有用的东西,以此来达到增加营业而得目的。实际上是坑人的套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利益和切身利益。属于变相的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

  如今的“捆绑销售”是套你没有商量的强卖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但有些法规很粗放,看起来很很美很厉害,其实没有办法执行。有些法规很精细,看起来很规整,其实不接地气。当消费者受损,基本投告无门。要想彻底治理捆绑销售顽疾,不能仅指望指望商家自律,还得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为“捆绑销售”松绑。通过电子商务立法,以填补网络销售监管中的法律空白。只有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从根源上治理网购乱象,从根本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各监管部门及电商平台之间,要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渠道、联动机制,实现数据共享,这样才能更加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消费纠纷。

Tags:当依法为“捆绑销售”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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