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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不是员工”,再证“网约工”就业困境

http://www.newdu.com 2019/4/17 东方网 汪昌莲 参加讨论

  “我穿着这家快递公司的工服,送着这家快递公司的快件,不能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就跟快递公司没关系吧。”日前,快递理货员徐某在法庭外跟记者讲述自己的困惑。法官认为,这一案件在快递业具有普遍性。业内人士指出快递行业用工关系复杂,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加强劳动用工监管。(4月16日《工人日报》)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渗透,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在内的“网约工”,如今已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劳动群体。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市场交易额3.45万亿元。然而,快递员“不是公司员工”,却是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以快递员为代表的“网约工”,在这种新的就业形态中,却面临着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等“三无”现象,影响着行业健康发展和优质服务的提供。

  换言之,快递员到底是不是快递公司的员工,这个问题,击中了当前新业态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殊不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很大。如果是劳动关系,由于“强资弱劳”的天然属性,法律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而现实情况却是,目前,包括快递员在内的“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基本上是劳务关系。由于大都是“三无”人员,导致“以罚代管”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平台从“网约工”身上获取了不菲的抽成。另一方面,平台为追求服务质量,会通过催单、扣款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相当于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更有甚者,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往往落到劳动者身上,而相关企业则得以置身事外。

  可见,快递员“不是员工”,再证“网约工”就业困境。这显然值得多方反思。首先,针对在“互联网+”新业态发展中,成长起来的“网约工”劳动群体,政府应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能让“网约工”,充当检验新业态发展成果的“小白鼠”。比如,可以因群体施策,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对于依靠脑力劳动和特殊技能获得较高收入、更愿意以自由职业身份存在的人群和行业,可以参照民事合作关系予以认定;而对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能力较弱的群体,如快递员等,政府应加强正面引导,杜绝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在“网约工”集中的行业引入工会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比如,上海正在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两次覆盖”,针对快递员、外卖送餐员、家政服务员等六大新型就业群体,以推行联合工会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员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特别是,应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对于容易产生交通事故、带来社会负面因素的行业,如外卖送餐、快递物流等,可以由平台出面与保险公司协商,为送餐员、快递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以较低的保费,实现较好的劳动保障。

Tags:快递员“不是员工”,再证“网约工”就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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