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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被老板”办法拟出台 监管就该这么做

http://www.newdu.com 2019/4/26 东方网 丁慎毅 参加讨论

  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就《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被冒用人应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实后撤销。

  撤销“被老板”办法拟出台,监管就该这么做。

  身份证被冒用,名下莫名其妙冒出一家或几家公司,无论对谁来说,这事儿都够闹心的。更让人烦心的却是,当你找到相关的管理部门的时候,工作人员却告诉你说:这事他们管不了。就是去打官司,律师也会提醒你,这个官司不太好打,相当数量的“撤销”要求在判决时都被驳回了。

  2月25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报道了一个“被当老板”的奇葩事。河北的冯先生因为“被老板”而被取消了租住保障房资格,还欠下了三百多万的税务。为了证明“我不是我”,300多天的四处调查取证,让一个月收入不到5000元的家庭不堪重负……3月份,石家庄高新区行政服务局依法对冯黎明名下的两家公司进行了撤销。相比而言,从2017年起,被冒用注册5家公司,奔波两年无果的辽宁女孩王欢欢仍处在焦虑中,虽说在西安警方介入后,初步判定身份证信息被冒用,但目前在公司担任出纳的王欢欢,仍被税务系统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公司税务工作。

  有关部门不敢担当、不想作为,所有的问题都让老百姓来扛,实在说不过去,好在还能积极改正积极弥补。但是,即使这样,群众同样也不满意。在老百姓办事“只跑一次”甚至一次也不跑的今天,为什么无辜中枪的“被老板”还非得先让老百姓来来回回奔波一番呢?为此花费高额的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有关部门能承担吗?

  所以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被冒用人“可以”而不是“应当”提供有助于认定冒名登机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降低了被冒用人的维权成本。被冒用人作为“受害者”,举证责任和支付成本并不是其必须承担的,如此从制度层面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注册登记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让被冒用者有法可依,防止或减少多方踢皮球、多方推诿的情况出现,这是一个进步。

  当然,《征求意见稿》仍有需要细化的地方。“被老板”在监管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就在于部门信息不能共享,而即使可以共享,也没有明确的共享责任制度,这就使得一些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所以还需要在顶层设计上,让部门信息共享,并把责任刚性化。比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依托大数据平台,对身份证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和技术开发,一旦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现象,数据平台就会显示异常而报警,在今天,这并非多大的技术难题。这样一来,也就彻底杜绝了“被老板”现象。而在这之前,由于冒名他人身份证信息登记,欺骗获得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是一种欺诈行为,这就需要从法律上予以定性,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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