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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会诊”呼唤“制度更新”

http://www.newdu.com 2019/4/26 东方网 何勇海 参加讨论

  江苏徐州沛县中医院一骨科医生向要实施椎间孔镜手术的患者收取了1.1万元外请专家的会诊金及设备耗材费用,被患者家属当成“索要红包”进行了举报。沛县卫健委日前调查认定,上述1.1万元现金确属会诊费,系双方手术前约定好的,患者是知情的。但会诊费的支付方式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5条:会诊费应由邀请医疗机构支付给受邀医疗机构,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规定。(4月24日澎湃新闻)

  在到底是会诊费还是“索要红包”的问题澄清之后,此事引发的另外两个问题,引起了网友的兴趣,一是1.1万的会诊费到底是不是“天价”?二是会诊费的支付到底应不应该走正常的程序,比如公对公转账?

  一万多元的会诊费高不高?上述报道显示,这笔费用包括2000元专家会诊金,以及9000元设备耗材费。原卫生部制定、于2005年7月起施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具体到沛县所在的苏中地区,苏中二类医院本地院际会诊小于或等于100元/次,外阜院际会诊小于或等于200元/次。即便按照去年江苏省对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制定的试行价格——远程单学科会诊,二类医院、三类医院的收费都是200元/次,远程多学科会诊,二类医院收费480元/次,三类医院600元/次,沛县中医院向患者收取的2000元专家会诊费明显过高。

  当然,如果会诊费完全按照规定执行,也就是按照一两百元一次收费,院外医生尤其是外阜医生会不会参与会诊?恐怕几乎不会有医生愿意在这方面劳心费神了。一个显然的道理是,当医生的收获与付出不匹配,其积极性必然受挫。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2000元的专家会诊费明显过高,一两百元一次则明显过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再来看会诊费的支付,到底是否应由邀请医疗机构支付给受邀医疗机构,并纳入财务管理?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会诊费的确应由邀请医疗机构支付给受邀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这样一来,会诊费就只能按政策规定收取了,一旦超过公示价格,就收不成了。这同样也会打击邀请医疗机构、受邀医疗机构以及医生的会诊积极性。

  因此有人说,已出台13年多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不合时宜,各地制定的会诊费收取标准,已明显滞后于物价大幅上涨的时代,比如某沿海发达省份的会诊费,院内会诊不收费,院际会诊由病人与院外协议支付,副主任医师(含)以上100元/次,主治医师60元/次。有人甚至认为,这些落后的规定实际就是给院外会诊设置了路障,如此一来,就不会有合法意义的院外会诊,会诊费就会以“索要红包”等面目出现。即便有会诊收费标准与程序摆在那里,医疗机构间的会诊行为都不会把它当回事,这是可悲的。

  要减少会诊乱象,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及时修改完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方面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规定一个大致合理、与时俱进、医患双方都能接受的会诊收费标准。在会诊费支付方式上,允许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毕竟患者的病情耽误不起“走正常程序”。尤其是在“互联网+”医疗时代,远程会诊更需要建立适合互联网时代的规矩。

Tags:“天价会诊”呼唤“制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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