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中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
政府投资立法早在2001年就着手起草,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此后多年没有下文。随着中央强调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府投资条例》历时近20年时间最终发布。
该条例的制定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把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行为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使得今后政府投资行为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加规范化和高效率。
根据相关测算,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投资规模为3万亿元左右,虽然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不算高,但考虑到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特殊的引导角色,因而政府投资是否能够依法依规运行就显得格外重要。
长期以来,由于对经济指标的过度强调、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不对称和财税体制的不健全,地方政府投资存在着投资规模偏大、投资结构失衡等问题。一些地方存在政绩工程、拍脑袋决策等问题,造成了地方政府负债严重。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8.3万亿元,虽然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21万亿元的限额之内,但如果算上隐性债务,整体地方债务风险会有所上升。出台《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可谓是正当其时。
《条例》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同时,政府投资怎么投?投向哪里?哪些钱该花,哪些钱不该花?厘清这些问题,也是对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
《条例》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领域的重大问题,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过去政府投资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不清,政府投资的手伸得过长,经营和非经营领域都有,赚钱的和不赚钱的都干。过于宽泛的政府投资行为,也对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影响市场活力。现在《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投资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只能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一投资定位解决了长期以来政府投资边界不清的问题,把经营性项目收益让渡给市场,既能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也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条件》从机制体制上保证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政府投资项目成败的关键就是决策是否正确,《条例》明确了决策和审批程序,规定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确保政府投资始终投向最需要投、最适合投的方向和领域。
《条例》出台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上已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实践中,还需要加强监管、规范项目管理,以《条例》的落实为契机,不断推进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广州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