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是中国人权观的基本观点。国外很多学者不认为发展权是一种人权,国内也有学者对发展权的含义存在不同看法。搞清楚发展权的确切含义及其重大意义是一个重要的人权理论问题。
发展权作为一种权利,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权利主体,即什么人享有权利;二是权利内容,即法律主体的权利诉求;三是义务主体,即什么人、什么组织对这项诉求负有义务和责任。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对发展权做狭义和广义的理解。
狭义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其国际法依据是《发展权利宣言》序言第十六自然段:“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 狭义发展权是当时发展中国家极力推动制定《发展权利宣言》的主要成果,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权利诉求,即发展中国家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
狭义发展权的理论依据有三点。第一,在国际上长期存在不良的经济政治旧秩序,严重制约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第二,享有平等权和平等发展机会的权利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和价值追求。第三,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是相互依存的,如果发展中国家长期落后,也影响发达国家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各类国际文书,狭义发展权的内容,主要是要求各种国际组织和所有发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不发达国家的发展。
广义发展权是一项个人人权。国际法依据是《发展权利宣言》“序言”第十三自然段。该段指出:“承认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因此,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其内容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适用的。任何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的权利和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这一权利对百万富翁和无家可归者都是适用的,但是实际受益者是社会的底层。
广义发展权即个人人权,其内涵和意义适用于每个国家。发展权利在我国适用和表现的依据主要是科学发展观。该理论认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主要内容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表述主要是从个人人权的角度提出。
我国对发展权的理解和立场是狭义和广义的结合。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发展权的科学内涵及其重大意义,以便正确实现这一权利。中国自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的伟大新时代以来,曾连续十余年GDP保持在10%左右的增速,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的世界奇迹,一跃成为国际第二大经济体。这与我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援助政策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今天,中国仍然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可持续发展的严峻形势和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发展权,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发展趋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其实现也需要切实保障全国人民的发展参与权和成果共享权以及坚持对西部地区的支持。
全面理解发展权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还需认识到发展权与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发展权和生存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人们对生存权的认识有很大分歧,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我认为,顾名思义,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应当是指人人都有能够生存下去,并过着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中国政府这一观点有其特定含义。第一,它并未否定各类人权都重要。但从各类人权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看,必有一方在这种相互影响中起更重要的作用。这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是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演说中曾说到,“马克思正是从这一最最简单的事实,悟出了一条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最终的决定性的力量。”这是由全部人类文明发展史所充分证明了的一条规律。换句话说,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很落后,人们生活很贫困,要想民主、科学、文化发达还是很困难的。这也可以从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来说明:当一个人还处于忍饥挨饿的时候,他最需要的不是一张选票,而是一袋面粉。第二,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人权发展战略的优先事项会有很大差异。发达国家人们的生活水平高了,受教育程度高了,人们自然会更有兴趣和能力关心竞选;而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保障人权的整体水平,自然会把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的生活标准放在优先位置。这两点并不妨碍政府应对各类人权都予以重视。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