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不仅意味着新的发展思路、发展布局和发展格局的确立,就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而言,还意味着新发展权战略的形成。
一、发展与发展权互为表里密不可分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序言载明:“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显然,“发展”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的变化过程。而“发展权”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享受并应得到尊重的要求发展、实现发展及享用发展成果的基本权利。《发展权利宣言》申明:“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
发展是一个哲学概念,而发展权是人权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是人之为人所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发展的主体涵盖万事万物,而发展权的主体指向人。《发展权利宣言》强调:“人是发展的主体”。
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发展权是一个静态存在。趋“善”趋“好”的变化是发展的本质。发展权一方面是对发展现象的确认,另一方面,通过静态的法律权利授予,将其从应然层面上升到实然追求。
可见,发展是发展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发展权是在法律上对发展的诉求,以对发展的实际发生和发展成果的实际享用为核心。
二、发展权具有协调各类权利的功能
《发展权利宣言》以国际人权宪章为基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将人权从西方自然法学派所探讨的应然层面落到法定层面,给予人权现实上的关照。按照两个公约所确定权利内容的不同,人权被划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发展权则涵盖这两大类的所有人权内容,是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个固有组成部分。因此,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人权,其它各项人权随着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正日益汇聚到发展权之中。
但是,发展权并不是权利的简单叠加,它自生成之时便具有协调各类权利的功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对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予以同等重视和紧急考虑。”受到物质生活水平和国家政策的限制,权利的享有难免存在先后次序和多寡之别,某些权利的享有有时会被忽视或被限制,这是促进发展权利实现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权利的促进应当一视同仁。《发展权利宣言》指明:“发展权利的所有各方面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各方面均应从整体上加以解释。”由此,发展权的确立正是为了解决这种权利间顾此失彼的状态。
三、对发展权的新需求赋予发展权以新内涵
中国是《发展权利宣言》的积极倡导者,生存权和发展权被视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是中国人民基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在人权问题上形成的基本观念,也符合人权发展的理论逻辑。不过,作为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归宿的权利体系,发展权同发展本身一样也在不断地发展着。
人民对发展权的新需求也赋予了发展权以新的内涵。新发展理念的确立,正是对人民日益增长的新发展权需求的回应。就主体而言,发展权不仅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权利,同时也应是属于每一个个人的权利;就内容而言,发展权不仅包括发展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发展产生的权利,即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动态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
就国内社会而言,发展权意味着更好地发展的权利,它要求发展战略必须提高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正如《发展权利宣言》序言所载:“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因此,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每个人都应享有参与发展的权利和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因此,应坚持共享发展,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应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就国际社会而言,应坚持和平发展、开放发展、共赢发展,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中国正在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只有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才能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只有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才能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方向发展。
总之,只有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才能保证发展理念、发展布局和发展格局朝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发展权利需求的道路前进,才能使社会发展与人权的保障同步,才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