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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电子商务法》具有四大鲜明时代特征

http://www.newdu.com 2018/9/12 经济参考报 □周辉 参加讨论

  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创新发展经验。作为世界上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立法,《电子商务法》所体现的促进法、保护法、平台法、绿色发展法特征,不仅对中国未来的网络与信息立法有着重要示范作用,对世界范围内如何开展网络与信息领域立法也提供了借鉴样本。

  尽管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争议不断,但是五年磨一剑,《电子商务法》历经四审后终于出台。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网络与信息领域立法的里程碑性成果,《电子商务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促进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电子商务法》自起草之初,就把“坚持促进发展”摆在工作原则的首位。最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文本中,除了将“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写入法律第一条,还设专章规定“电子商务促进”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的“促进法”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定适应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政策。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二,将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有关机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三,明确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监管原则、治理体系和监管机制。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降低准入门槛,明确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豁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四,规定建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机制。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

  第五,鼓励平台创新业务内容、提供多元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

  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电子商务必然是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商务法》在起草过程中,也是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从通过的法律文本来看,《电子商务法》对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系统、全面地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1、一般保护义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真实宣传义务。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4、公平交易义务。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依法发送广告义务。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6、搭售提示义务。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7、依承诺或约定交付义务。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8、合理退还押金义务。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9、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10、公平订立合同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11、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义务。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为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的平台资源“私权力”,有针对性地设定平台义务和平台责任。

  1、平台义务:(1)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义务。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2)保留消费者评价义务。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3)合理宣传义务。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4)消费者维权协助义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商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2、平台责任:(1)先行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2)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3)相应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

  在法律责任专章中也就违反用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电商平台都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如果说网络1.0时代的特征是去中心化,那么在平台经济的网络2.0时代,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围绕各类平台的再中心化。《电子商务法》制定者深刻把握了这一规律,把电商平台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在法律中作出规定。除了围绕其设定相应平台义务和平台责任外,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中发挥好电商平台的优势也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着力点。

  第一,注重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中的关键作用,对以平台规则为核心的平台治理机制作出明确规范。

  1、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2、鼓励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鼓励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3、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4、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5、依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二,让电商平台参与或协助监管。

  1、在实名制方面,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并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2、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应当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3、在税收征管方面,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提示依照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4、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5、在违法处置方面,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明确建立以电商平台为关键节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1、“避风港”规则。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电商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商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电商平台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起诉。电商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2、公示规则。电商平台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前述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3、“红旗规则”。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绿色发展法

  《电子商务法》落实生态文明入宪的新要求,多处就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做出规定: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要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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