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管细则体现了积极稳妥推进私募资管业务转型的政策意图,有助于消除业务不确定性,打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疑虑,稳定市场预期,逐步实现存量产品平稳过渡,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私募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征求意见3个月之后,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私募资管细则”)。这是继银行理财新规之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又一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一起,共同构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该细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有助于规范业务发展,稳定市场预期,防范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增长迅速。截至今年上半年,市场规模达25.91万亿元,超过了银行非保本理财余额。其中,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别为14.92万亿元、10.83万亿元、1600亿元。总体而言,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良好,在满足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一些问题也不能忽视,如少数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风险控制薄弱。近两年,私募资管业务主动管理和通道业务规模呈现双降态势。2017年,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为29.03万亿元,较上年下降12.5%。
私募资管细则是资管新规监管框架和要求的进一步延续和细化,是资管新规精神在私募资管业务领域的具体体现。应该说,私募资管细则体现了积极稳妥推进私募资管业务转型的政策意图,总体原则和方向未变,部分要求有所放松,有助于私募资管业务稳健发展。
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措施,私募资管细则与资管新规及其他细则衔接一致,并实现了两个统一。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原则;二是统一监管标准,对相关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加以规范。对非标资产限额、投资者适当性、流动性、信息披露等指标和要求,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强调“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在过渡期安排方面,立足当前市场特点和存量业务情况,设置了与资管新规相同的过渡期。
同时,私募资管细则充分吸收各方意见,适度放宽相关要求。例如,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对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赋予了一定灵活性;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此外,私募资管细则允许尚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产品在过渡期内滚动续作,机构可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即便在过渡期结束后,经批准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处理。
总体而言,私募资管细则出台有助于消除业务不确定性,打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疑虑,稳定市场预期,逐步实现存量产品平稳过渡,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私募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规范的是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因此私募资管细则的适用对象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非公众平时提及较多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两万多家私募投资基金,其开展的业务及活动如何规范,下一步还应予以明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董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