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未来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力军。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农业在总体上都无法实现户均百亩或千亩以上的大规模经营,户均几十亩耕地的小农户经营将是我国未来农地经营的常态。也就是说,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小农户在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中将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这是由我国特定的人口、资源禀赋所决定的。
正是基于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提出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再次强调要“促进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既要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注重扶持小农户。
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本质上是实现规模经济的一种手段。规模经济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壮大单个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二是将多个经营主体有机联结、形成集群优势。在经济学上,前者称为“内部经济”,后者称为“外部经济”。长期以来,在探讨我国如何实现规模经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时,往往只关注了如何实现“内部经济”,却相对忽视了如何实现“外部经济”。从我国现实国情看,即便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单体经营规模与美欧农业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等国)相比,仍属于小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普通农户平均经营的耕地面积分别是210亩、130亩和12亩。无论是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还是普通农户,如此小的经营规模,在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市场信息的获取、营销渠道的开拓等方面,都很难做到亲力亲为,必须依赖社会化服务网络,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节约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因此,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中,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小农户更需要依靠“外部经济”途径来实现规模经济。因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仅要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特别关注小农户。从调查报告提供的数据来看,无论是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了解还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际获取方面,小农户都显著低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显示,普通农户对于各类具体服务的了解比例仅在2.7%到9.7%之间,而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了解程度主要集中在20%到30%之间;普通农户接受、购买有关农业生产的各类社会化服务所占比例在0.9%到6.7%之间,家庭农场在4.7%到23.0%之间,专业大户在4.4%到35.2%之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潜在需求就小。例如,调查数据显示,35.2%的普通农户觉得存在农业生产技术困难,虽然低于家庭农场的50.13%和专业大户的44.8%的专业大户,但仍然属于一个比较高的比例。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不仅要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要关注小农户,不可偏废。调查数据也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对具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的关注、获取方式等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时,要注意到这种差异,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都提出,要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专业化生产,提高小农户自我发展能力。也就是说,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要建立健全面向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载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与小农户之间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在这一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为小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生产融资等方面的服务。对小农户而言,这些服务不仅是获取社会化服务的重要途径,而且由于高度契合农户需求、高度对接市场需要,往往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从调查提供的信息来看,现阶段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为普通农户提供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未来,必须要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探索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有效模式。(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林万龙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