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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明:大湾区建设初期不宜“放养”

http://www.newdu.com 2019/2/25 环球时报 梁海明 参加讨论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近日出台。在时间与机遇的垂青之下,粤港澳大湾区未来的发展无疑给外界诸多遐想。大湾区建设未来需要面对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的特殊条件,在全世界绝无仅有,这既是大湾区的独特优势,也是现实挑战。如何把大湾区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世界级一流湾区,值得各界深思。

  世界各大湾区建设初期,行政引导无处不在

  有学者建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可参考欧盟国家模式,或欧元区国家模式,建立强而有力的协调机制,并以市场为主体来克服三地十一城市互联互通、一体化发展中的障碍。

  笔者认为,该建议说易行难。协调机制的成功取决于 “合众为一”,而非“多样统一”。且不提英国“脱欧”闹得满城风雨,就以欧元区国家为例,18国“多样统一”就像由不同民族和文化组成的马赛克拼图,各成员国近年来难言团结一致、行动一致,更勿论一体化发展。

  更何况,欧元区已多年困于部分成员国“人人为我,我也只为我”的问题。希腊、葡萄牙等国家凭借欧元区保护伞,在其担保下大量举债,出现庞大政府赤字,“欧债危机”爆发后,有些欧元区国家的政府、国民并非寻求解决问题,而是寻求离开欧元区,以便可自行决定汇率的升值和贬值,以增加外贸出口,推动经济发展。这些行为正在将欧元区联盟推向悬崖边缘。

  粤港澳大湾区要想跻身世界一流湾区,需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建设湾区的成功经验,但也要加以辨别与细致调研,不能一概“拿来主义”。改革开放40年,中国通过“摸着石头过河”取得骄人成绩,大湾区建设初期不妨也大胆试、大胆闯,通过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有机结合的方式,更灵活、有力、主动地发挥粤港澳三地政府行政引导的力量,建设好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粤港澳大湾区。

  世界其他湾区建设初期,行政引导无处不在。以美国纽约湾区为例,纽约州与新泽西州政府早在1921年就联合成立港口事务管理局,作为美国第一家国营企业,运营范围包括纽约湾区的5座机场、5个海港、多条隧桥、公交车、铁路等交通系统,以及工业园区、科技项目、商贸设施等等发展项目,为纽约湾区的发展和腾飞立下了汗马之功。

  笔者近日实地调研的旧金山湾区,也随处可见行政引导的力量。湾区的很多初创企业需要依仗美国联邦政府直接管辖的小企业管理局(SBA)。SBA为那些还没有足够信用和抵押的创业者提供部分担保,让银行能够为高风险的初创企业贷款。SBA还通过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直接向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如今的巨头企业像苹果、IBM、联邦快递、特斯拉等都曾得到过SBIC的投资。日本东京湾区也有类似职能的部门。

  可见,不管是纽约湾区还是旧金山湾区,建设初期,都是在政府培育了一段时间,等“婴儿”长成之后,再逐步加大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的。粤港澳大湾区的成长同样不能随意“放养”。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扶上马,送一程”

  原因有三:其一,需要更灵活地以行政力量引导金融业输血给初创企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更是初创企业的血液。但在现有条件下,大湾区银行和金融机构对贷款给初创企业是爱莫能助。初创企业因为其“轻资产”特性,通常很难给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抵押并获得用以发展的贷款,往往靠稀释股份去获得融资。但股权被稀释过多,则有可能让初创企业过早失去控制权,发展风险加大。

  大湾区三地应突破过往政府拨款、税费优惠等支持模式,可考虑通过行政力量建立“平台式”融资模式,从专业地评估科技企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和市场潜力出发,既为初创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又为区内有意投资新兴行业的资金,乃至于全球看好“中国新经济”的资金,提供高回报的投资渠道,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奠定深厚基础。

  其二,需要更主动地以行政力量引导大湾区产业发展。与纽约湾区不同,香港当前无论是支柱产业如金融、航运、地产、零售业,还是公共事业如交通运输、电信和交通等行业,均不掌握在特区政府手上。由于特区政府掌握的核心资源不多,也不拥有影响香港经济命脉的大企业,因此缺乏主导经济的能力,尤其是直接投资促进产业发展及经济增长的能力,澳门特区政府情况也相似。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尤其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级城市群的建设,对政府的行政引导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各地政府不能仅有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能力,还须有主导某些市场行为的能力,尤其是主导某些关键领域、关键产业发展的行政能力。

  其三,需要更有力地行政引导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笔者在旧金山湾区调研发现,当地近来已出现 “要斑马,不要独角兽”的反硅谷风投文化。其观点是,与追求指数增长、破坏式创新以及少数人赢利的“独角兽”不同,“斑马”企业追求协作共生和再生式增长,而不是一“兽”功成万骨枯。

  大湾区三地政府也应积极考虑以行政引导的力量,在恶意垄断,刻意扼杀同类型创新企业,尤其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迹象出现之前,联合加强立法、管制恶性垄断行为,以保护尚在襁褓之中的初创企业,给中小企业一个适合生存、发展的土壤。同时通过成立协会、互助会的形式,积极引导中小型科创企业通过模仿市场领先的大型科创企业更优秀、经济、独到的做法,让先行者先进入市场,后来者快速跟进,而大型龙头企业也能在充分竞争中真正做大做强。(作者是丝路智谷研究院院长、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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