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画/朱慧卿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辆“闯黄灯”属于违法。(6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
目前,关于黄灯的规定,一直维持着“黄灯表示警示”的法律定义。“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法律规定表述得很清楚,三种信号灯各有各的作用,黄灯与红灯所传达的信号并不是一个意思,“禁止”与“警示”也不是一个概念。如果闯黄灯视同于闯红灯,那黄灯和红灯便没有任何区别,那还要黄灯干什么?
事实上,黄灯具有独立的作用。黄灯的警示作用是留出一个缓冲时段:如果红灯突然亮起,驾驶员有时会因反应不及而导致采取措施不当产生危险。以黄灯做缓冲,提示驾驶员,并留给驾驶员一定程度的自由决定空间,利于交通安全,又不影响清空路口内车辆。这方面,香港的规定比较细致,特区运输署关于黄灯的规定是,黄灯信号灯亮起时,司机应该停车。但同时也强调,如果其驾驶的车辆过于接近路口或者行人过道处,突然停车可能会引起交通意外,也可以通过。
三年前公安部在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时规定“闯黄灯扣6分”,被指不合理、驾驶者难以适从,且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黄灯表示警示”的规定相悖,而被公安部自行叫停后,杭州又搞出“闯黄灯违法”的地方立法,不论合理性还是合法性,都值得商榷。地方立法不能与国家法律相矛盾,这是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立法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必须承认,恶意闯黄灯的行为确实不好,最后一刻的闯灯则更危险。但一刀切地禁止“闯黄灯”并不科学,逻辑问题也很大。合理地规制恶意闯黄灯,应该在维护“黄灯表示警示”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细则,比如接近停止线的可以通过,距停止线较远的如果加速通过,属于恶意闯灯——突破了“警示”范畴。最理想的情况是国家立法层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或实施细则。总之,黄灯应该具有独立的作用,不能等同于红灯,否则不如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