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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遏制校园暴力得赶紧出实招

http://www.newdu.com 2016/6/8 环球时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近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校园暴力以前也存在,但当下以微信为代表的快捷传播渠道,让视频中的校园暴力因“触目”而“惊心”。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如此残暴地对待自己的同龄人,法律能否有所回应?应当如何回应?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制的未成年人犯罪,特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14周岁的少年,无论如何伤害他人,都不能以犯罪论处。正因如此,一些人认为现行法律对于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宽宥,间接纵容了今日的校园暴力行为。

  面对越来越低龄的校园施暴者,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法律对策,是降低未成年犯罪的年龄。在刑事处罚的环节,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但是要把他们作为犯罪者来处理。降低未成年犯罪的年龄“门槛”其实是有道理的。几十年来,伴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和信息化、全球化的步伐,孩子生理、心理发育期、成熟期其实都提前了。然而,要反驳这种观点也很容易:把12岁或者13岁的孩子作为罪犯来处理,不够人道,失之严酷,没有体现对于少年的特殊保护,也不符合轻刑化的总体方向。

  由于校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也是未成年人,因此,如果不遏制校园暴力,就没有保护那些被校园暴力所伤害的未成年人。在这种左右为难的格局下,我们可以探索若干替代性的方案。

  国外一些国家实施的保安处分制度,就可以借鉴。对于那些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校园施暴者,即使未满14周岁,也可以做出某种近似于保安处分的处罚。这种处罚不具有刑事处罚的性质,但是,可以强制隔离,可以强制矫正,也可以强制劳作。这种保安处分性质的法律制度,可以给施暴的少年造成较大的威慑,同时也没有把他们看作是刑事犯罪者。

  还有一种行政性质的法律应对方式,是设置不良记录制度。可以把情节严重的施暴行为,作为施暴者的不良记录,存入他们的个人档案。这样的不良记录不是犯罪记录,但对于施暴者的未来同样构成了一种负面信息或人生污点。有这种不良记录的人,在竞争性的机会面前,在同等情况下,他们应当让别人优先。随着制度的完善与技术的进步,我们的社会既需要挑选出优异而杰出的人,也需要甄别出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我们的社会既需要奖励优异者,也需要适度地冷眼看待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譬如实施暴力,譬如不讲信用。这不是对某些人的歧视,而是对所有人的正面激励。

  总之,要遏制校园暴力现象,可以运用的法律手段还是比较丰富的。校园暴力现象的遏制,既可以在保安处分的框架下形成对于施暴行为的强制矫正,也可以在行政与社会管理制度的框架下,建立不良记录制度,进而倒逼施暴行为的收敛;当然也可以在未成年犯罪的现有框架内,就刑事政策做出某些调整,适度加大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打击。(作者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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