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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挂钩保险费率值得推行

http://www.newdu.com 2016/6/16 长江日报 史洪举 参加讨论

  6月15日,北京市保监局宣布,将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新规内容,继续保留4年、5年不出险车辆0.5、0.4的优惠系数,一年出险10次及以上车辆的费率浮动系数为3。此外,确定闯红灯3次,保险费率上浮5%,直至最高上浮15%;超速(未达50%)3次,保险费率上浮5%,直至最高上浮15%;超速(超过50%)1次及以上,保险费率上浮15%。(6月15日《北京青年报》)

  虽然已有交通管理法规对闯红灯等违章行为予以约束,并给予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但上浮保险费率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并不受行政处罚影响,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提高保险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现实中,闯红灯、超速等行为显然增加了事故发生概率,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赔偿风险。由此,对一年内有多次闯红灯、超速记录的车辆,保险公司有权从维护正当利益出发提高保险费率。

  将交通违法因子融合进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中,将使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并能进一步引导广大车主理性驾驶、安全驾驶。与费率挂钩后,则将持久地让违章车主承担法律后果,并让其切实体会到超速等违章行为增加了车辆危险性和事故发生概率,进而时刻提醒自己安全驾驶。

  交通违章挂钩车险费率,让违章者承担行政处罚外的交易成本,恰恰是对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最好实践。对此,理当在试点中发现不足并及时完善,如提高交管部门与保险企业的信息共享力度,逐步扩展交通违法因子在保险费率构成中的范围和浮动系数。进而做到赏罚分明,形成良性的对诚信守法驾驶人的激励机制和对失信违法者的惩戒机制,社会秩序正常运转。(河南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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