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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用于捐赠,遮不住伪善的贪心

http://www.newdu.com 2016/6/21 红网 谭小叶 参加讨论

  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的《忏悔与剖析》专栏发表了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记者注意到,这其中有这么一句话,“刚走上领导岗位时,高重瞳还是一个自律意识很强的人。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她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6月20日《法制晚报》)

  在凡人的世界观里,贪官等同于“坏人”,捐款者往往是悲天悯怀的菩萨,当“贪官”与“捐款者”划上等号,也就意味着丑恶与善美同流合污,总让人觉得有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在关于贪官做慈善的“人性本恶”与“人性本善”的博弈中,恐怕只是一种伪善。

  前有官员把受贿款捐赠寺庙,后有大肆捞钱者捐建小学,现在又有了以开发商名义捐学校、捐福利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看来“慈善家贪官”真不是个例。此时笔者觉得很诧异,想当初官员们绞尽脑汁地想要把自己的腰包鼓起来,而冒着命悬一线的危险走起旁门左道,好不容易得来的不义之财为何还要“双手奉还”,贪官们的“为官之道”还真是奥妙。然而,当曾经的胆大妄为被做贼心虚“魂牵梦萦”时,为了内心的一丝平衡心,只好病急乱投医,把贪污所得用于捐款,给世人放一烟雾弹的同时也给自己披上了一张“慈善家”的羊皮。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官员再怎么变花样地装饰“慈善家”的头衔,也掩盖不了其内心的贪欲。这种变味的“假慈悲”希冀在东窗事发时成为减轻罪恶的筹码,纵然能骗得了世人一时,但在党纪国法面前只会现了原形。相关法规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有道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不管如何掩饰、如何标榜自己所谓的“功绩”,贪污与廉洁本就是泾渭分明,既想贪得个钵满盆盈,又想标榜“大善人”的慈悲之怀,只能是痴人说梦。

Tags:受贿用于捐赠,遮不住伪善的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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