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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通报是给官员加道“紧箍咒”

http://www.newdu.com 2016/7/1 千龙网 张全林 参加讨论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接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的通知: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各地交管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将采集被处罚人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四川各级交管部门将严格执行。(7月1日《成都商报》)

  针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10类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这就意味着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交通违法后,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会遭到相应的延伸处理。

  2009年,成都交警就实行了“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去年,交管部门针对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再施重拳。行人、非机动车有闯红灯、违法载人、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据悉,去年成都交警实施抄告至少137件。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的做法是有必要的,至少有道德谴责力。

  作为一般老百姓,交通违法要抄告单位或社区,而作为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交通违法就没理由不抄告相应的管理监督部门。这项举措的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加强对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监督。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可见,党员干部的名头不是安全帽,更不是多一道“保护伞”。既然身为党员干部,就不能仅仅用老百姓的政治伦理、道德标准去规范。在普遍的规矩约束之外,理应再加一道“紧箍咒”,这才能体现出从严治党的理念。

  实行党员干部交通违法抄告纪检的举措,直接效果是对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多了一道监督岗哨,体现了“党纪与国法并重”“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警示党员干部要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在法律面前要率先做到讲规矩、守纪律。党员干部的身份“特殊”,但不是该有什么特权,而是意味着更严格的约束。普通群众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党员干部更应该发挥表率作用。

  在以往的案件处理中,就不乏查证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查实后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如2013年12月28日,江西省安义县纪委书记吴强酒后驾驶私车肇事,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并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专文明确抄告制,使个案处理上升为一般性规制,明显增加了警示强度。

  在部分党员干部的老观念中,违反交通法规并不是什么大问题。将交通违法行为抄告纪检部门,有助于改变少数党员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倒逼其守法尊法,提升法治精神。在法律处罚和党纪处理的双重压力之下,党员干部对违法行为自然不敢抱侥幸心理。党员干部心中有法,行存敬畏,社会才会涵养出普遍的法治精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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