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宁泽涛通过微博澄清,有关自己因为代言将被取消奥运资格只是谣言,自己正在积极备战里约奥运会。
但在这之前,有关宁泽涛因为代言伊利而和由蒙牛赞助的的国家游泳中心产生不快的消息,运动员个体与集体利益如何平衡的讨论,再一次引起热议。
那么,宁泽涛有没有权利为自己代言?
宁泽涛属于集体“财产”?
事实上,不仅是中国游泳队,整个体育界都是持这样的态度:在举国体制下,运动员是国家培养的,成绩也是集体的。既然不能单飞,那就整个人、所有利益所得必须属国家所得。
2011年上海游泳世锦赛期间,孙杨因为穿了自己代言品牌T恤而受到国家游泳中心的警告;2004年雅典奥运会获得男子双人10米高台跳水冠军之后,田亮以个人名义参加了数十次大大小小商业活动。就在跳水王子风光无限时,国家游泳中心宣布对田亮作出除名决定,调整回陕西队。
1996年,国家体委曾出台“505号文件”,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但这个文件早在2006年就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新规中,并没有出现诸如“属国家所有”之类的强硬字眼,但也并没有完全认可运动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自主权。所以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大多数运动队仍然延续原先“505号文件”的做法。2011年5月18日,中国游泳协会下发的 《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文件中,依然沿用了“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的说法,这也是导致孙杨、宁泽涛和国家队利益出现冲突的最重要原因。
从宁泽涛事件中不难发现,双方矛盾的症结在于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游泳中心认为宁泽涛属于集体“财产”,所以无论是代言或是商业开发,都需要一是得到组织的同意;二是必须与集体步伐一致。这样的逻辑,直到现在,在大多数运动队都是如此。只不过相比一些团体项目,游泳队明星效应更为重要,因此在个人肖像权、市场开发等基本权益以及分配问题上,组织和个人间的关系往往不好捋顺,利益分配存在异议,发生龃龉的事例并不鲜见。
但愿林丹单飞不是孤本
一方面,运动员想要实现自己的价值;另外一方面,集体和组织又要求他们听话。那么,究竟有没有办法解开这个结呢?
一年多前,羽毛球名将林丹单飞,曾经也在中国体育界引起轩然大波。影响之大,并不在于林丹高达“一亿元”的代言费,更在于这次事件的破冰意义:中国羽毛球队的赞助商是李宁,而林丹作为国家队成员,却可以个人代言尤尼克斯。当然,国家队和林丹肯定达成了协议,但允许队员和自己有不同的声音,分属不同的赞助商,这本身就是一大进步。
但可惜的是,林丹的单飞只是一个孤本。在更多运动队里,依旧沿袭着家长式的管理方式,缺少民主,更少了对前景的前瞻性。的确,体育部门在运动员未成名前对其培养做出了贡献,但运动员并不是他们的私有物品,他也是一个个体,有自己的基本权益,其中就包括广告代言的权利。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放手让自己的队员去赢得更多商业机会,特别是像宁泽涛这样集成绩、气质于一体的运动员,无论是对游泳队或是对游泳项目的整体推广,都会有更多的空间和发展。
近年来,随着加快体育产业发展政策的出台,社会各方投入的热情持续且不断扩展,而中国运动员整体市场价值的实现,中国体育界还有很大的存量(优秀运动员)可以盘活,还有更多的价值可以挖掘。
或许,国家游泳中心可以学学中国羽毛球队,给宁泽涛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松开手,为的是一同拥抱更广阔的天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