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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自诉案件检察监督

http://www.newdu.com 2016/7/4 检察日报 邓玉兰 … 参加讨论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往往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立法过于简单,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二是法院、检察院在自诉案件监督方面没有衔接机制,法院没有将自诉案件的情况,如立案、撤案、反诉、调解、裁定、判决、执行等,告知检察院,检察院获知案件信息的渠道不畅。

  笔者认为,对自诉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积极推动完善对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增加法院对检察院的告知程序,即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将自诉案件的立案、撤诉、调解、裁定和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其次,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院监督自诉案件的内容、监督方式等条款:“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省级检察院为主体,与省级法院会签刑事自诉案件监督办法,将监督事项具体化,以便于地方各级检察院具体操作。

  三是将监督内容纳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目前,在该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案件受理版块中,只有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检察、申诉检察六大类业务,笔者认为,应将自诉案件监督业务列入受理模块。对自诉案件的监督,应从受理这一环节开始,监督的具体对象为立案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之类的法律文书。然后,再进入案件分流、业务办理、结案归档等环节。值得一提的是,在业务分流上,可将自诉案件的监督归口公诉部门。自诉案件作为由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理应由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公诉部门负责。在监督内容上,和公诉案件一样,既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也要对判决、裁定的结果进行监督。

  (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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