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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被打身亡”折射自治困境

http://www.newdu.com 2016/7/5 红网 毕舸 参加讨论

  广东潮州一住宅区7月3日上午发生一起业主维权事件,业主们来到小区门口扯出“会所≠酒楼”的横幅。业主们声称,由于开发商把原本属于业主共有的休闲会所出售改为酒楼,业主们到小区门口拉起横幅维权。当天上午十时,一批身份不明的男子突然出现并与业主发生肢体冲突,一名业主被打倒在地,送医后不治身亡。(7月4日中国新闻网)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在现实操作层面,却面临着诸多难题。据媒体报道,开发商将小区游泳馆、幼儿园、健身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归属于自己,而非全体业主所有,是行业潜规则,虽然规划部门明确表示,即使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该类公共配套设施依然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全体业主。然而,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成为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的自留地,用以出租甚至转而向业主收取各种“使用费”,早已成为常态。

  法律人士声称,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可以由开发商转交给业委会名下,使其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如今究竟有多少小区推出了业委会?又有多少业委会能够与业主之间保持频繁互动,形成有凝聚力的自治团体,竭诚为业主服务?我们所能看到的,往往是大量小区迄今为止没有业委会,业主们缺乏对于参与和组建业委会的兴趣和积极性,少数愿意投身到业委会的业主,也往往不被其他业主所了解和接受。

  这种普遍疏离的状态,导致了业委会频繁难产。即使最终成立了,大多数业主依然只想当甩手掌柜,不愿费神参与业委会应有的各种自治活动,业委会成为几个人的自娱自乐,进而又产生出更多的问题。要么业委会因为缺乏业主的支持力度,而在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博弈中处于弱势,要么沦为业委会成员搭便车、谋取私利的工具,于是近年来有关“谁来监督业委会”的话题被广泛关注。

  不能说业主们对于自我维权的热情不高,否则就不会出现小区公共设施被占用、业主愤而维权的各类案例。但是,业主们总要等到被逼到墙角、切身权益严重受损的时刻,才惊觉必须站出来保护自我。由于常态化、组织化的业主自治模式被搁置,业主们被迫用极端手段维权,而其实际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甚至会受到某些物业公司的暴力相向,悲剧由此产生。

  “业主维权被打身亡”看似个案,但其背后反映出来的恰恰是其自治困境。没有日常所积累形成的集体自治机制,业委会作为法律所承认的业主维权平台形同虚设,业主们的权利就会在不知不觉中逐渐丧失。不受制约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可以轻易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据为己有,让公共设施商业化运营,最终会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干脆将公共配套设施出售,而到此时此刻业主们才奋起反抗,手头已经缺乏足够的维权武器。

  因此,业主们必须觉醒,将自身维权细化到日常的小区自治管理流程中,尤其是对业委会的组建、日常运行不能充当旁观者。执法与监管部门也要为业主小区自治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而不是制造障碍。请各地职能部门扪心自问:你们对于小区业主各项权利的相关知识普及力度有多大?在小区业委会建设过程中,是否给予了足够的支持?面对物权法与现实管理之间存在的某些执行缺陷,尽到了及时向立法机构反馈、推动小区物权立法及执法不断完善的职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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