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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义要“看得见”,还要“看得懂”

http://www.newdu.com 2016/7/6 深圳特区报 王琳 参加讨论

  裁判文书理当在判之有法之外,还应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在裁判文书的文理上,应入情入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尽可能满足公众对于“看得懂的公正”的强烈需求

  实行24年的诉讼文书样式迎来首次修订。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提出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新样式的具体要求。

  根据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相关人士的说明,此次修订的背景主要在于:20多年来诉讼类型增多,且各地区、各审级法院对裁判文书提出了不同要求,导致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不统一,要素不完备,质量参差不齐。此外,部分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结构不清晰,证据罗列较多,裁判文书冗长。

  对法律人来说,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普通公众来说,法院则是法治社会给人们提供的一个能最终说理的地方。就法院的功能来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你说你的裁判结果实现了公平、公正,那就要清楚地告知当事人和围观者,公平、公正在何处。

  俗语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相比起法律人“认法”,普通人更“认理”。为什么有的官司案结事未了,当事人不能心悦诚服地服判息诉?为什么涉法涉讼上访案件常年居高不下,一些当事人宁愿信访也不信法?其中总有那么一部分,是可以追溯到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这一由来已久的顽疾上来的。

  裁判文书要说理,既要说法理,也要说事理,有时还要说学理或情理。法理是尺度,事理是基础。法律本来也是人制定的,且为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怎会动辄“法不容情”?近年来一些为舆论所聚集的“情法冲突”个案,几番辩论之后多被证实为“伪命题”。有的争议性判决本就是裁判不公,有的影响性判决则在说理上挑战常识,引发误读后被网络放大。

  在今天这样一个全媒体舆论生态场内,抱怨公众碎片化阅读易断章取义、社会化析案易情大于法,可能并不能减少个案的争议。预防之道还在于,正视当下的舆论环境,以积极主动和充分的说理来生产“看得懂的公正”。三大诉讼法皆规定,所有判决一律公开。裁判文书本就是面向大众的公共产品,它的阅读对象首先是当事人和普通公民。这就决定了裁判文书理当在判之有法之外,还应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在裁判文书的文理上,应入情入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尽可能满足公众对于“看得懂的公正”的强烈需求。

  此次新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裁判文书的说理进行了具体规范。包括根据不同审级功能确定裁判文书说理重点;也包括强调说理应当做到繁简得当,繁简分流;甚至还细化到要求裁判文书应当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对证据采信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等予以充分论述。作为法官手头的文书工具,新的样式能起到常态化提醒法官对裁判说理的重视。当然,要让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转化为“看得懂的正义”,增进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归根到底还要落实在每一宗司法个案里。(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Tags:司法正义要“看得见”,还要“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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