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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捐”以公益之名损伤他人的合法权益

http://www.newdu.com 2016/7/8 南方网 杨朝清 参加讨论

  修建文化广场丰富村民生活,若有爱心企业慷慨解囊,双方皆大欢喜。然而,在陕西宝鸡市高新区八鱼镇范家崖村,有部分企业反映,村组干部要求辖区企业上交一万元左右的捐款,若不捐钱,村上将断企业的水电。八鱼镇纪委一名负责人表示,企业老板反映情况属实,目前已经责令村组纠正错误行为。(7月6日《华商报》)

  文化广场作为一种便民、利民的公共产品,有助于丰富村民的精神家园。在公共财政投入不够的格局下,修建文化广场的资金采取“众筹”无可厚非。一项初衷良善的公益活动,在实施操作的过程中方法简单、手段生硬,难免会走调变味。“逼捐”的上演,说到底是社会治理观念陈旧的产物。

  自主自愿,是参与公益活动的基本原则;禁止强制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是《慈善法》的应有之义。不论是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畅遭遇白血病患者“下跪借钱治病”,还是马云遭遇“你有钱为何不捐”的道德绑架,抑或企业老板“被逼捐”,那种站在道德制高点或者利用“弱者的武器”,让他人被动捐款的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越位和角色失范。

  粗暴、冰冷地下达捐款任务,完不成任务就断水断电,这样的自说自话,根源于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脱离了“地利”和“人和”,企业的发展不可避免会陷入困境,这也正是一些人权力任性的底气所在。修建文化广场是一项公共事务,需要利益相关者的公众参与,为何只盯着企业老板的“钱袋子”?

  从客观原因上讲,在修桥筑路、修建文化广场等公共事务上,村民难免会产生“搭便车困境”,人人都想享受文化广场带来的收益,却不愿意为此支付成本;从主观原因来讲,在人们的刻板印象中,企业老板“钱多”,在经济上比较宽裕。殊不知,这种“逼捐”行为,让一些生存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即使企业发展良好,“逼捐”也缺乏法理依据。

  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认为,多年来,我们形成了一种荒谬的“代价论”,即为了达到目标,做出一些牺牲是必要的。这种 “代价论”不仅造成对恶行的冷漠,也为这种冷漠找到了极具说服力的理由。在公共利益名义的裹挟下,村里通过“逼捐”的方式对部分企业进行利益剥夺和权利侵犯;看似冠冕堂皇,实际上却经不起推敲。

  忽视不同企业的经济情况、漠视不同企业老板参与意愿的“逼捐”,尽管目标正义,却背离了程序正义。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需要的是轻装上阵,而不是“逼捐”带来的沉重包袱。与“逼捐”相比,我们更需要的是一个健康的公益生态,让公益制度化、长期化。

Tags:“逼捐”以公益之名损伤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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