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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村“夺命公路”的治理刻不容缓

http://www.newdu.com 2016/7/8 人民网 何鼎鼎 参加讨论

  公路夺命,出门凶险。据媒体报道,11年来,因为没有红绿灯和人行横道,河北283省道沧县旧州镇北关桥至强庄子桥段的数公里道路事故频发,总计有近50人被撞身亡。面对质疑,当地交管部门回复:“县里无权在省道上设置红绿灯,需通过沧州市请示河北省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安装”。

  “非不为也,不能也”?因为县里无权,所以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倒也没错。《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若河北规定省道设置红绿灯须经省交通路政部门批准,如此一来,“安不安”的直接责任,的确不在沧县。然而,这不是全部事实。两年来,沧县政协委员连续提议在该路段设置减速带和红绿灯,即使流程长,不可能要两年。可见,“报不报”的责任确实在县交管部门。“安全议案”面前,沧县动作迟缓,对减少交事故,没有做到及时止损,“非不能也,不为也”。

  路为“人”而设。公路不仅是两点之间的通道,更是周围居民重要的生活场景,是“生活通道”更是“生命通道”,人本意识与安全标准本应牢牢浇筑于沥青之上。这不仅符合公众的期待,也是道路交通法规的本质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当283省道此路段车流逐年增加,加上死亡案件居高不下,及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通道”装上安全阀,交管部门义不容辞,交管部门一味强调“宁等三分不抢一秒”,而无视“红绿灯”的制度安排对于保命的重要性,显然是失职的。而“县里无权”的说法,更让人看到对责任的推诿、对生命的漠视。

  设红绿灯之难,并非只出现在沧县,同类的懒政,其他地方也有。2014年底,广东《清远日报》就报道过清远市新建红绿灯手续繁琐,从勘察到完成需要175天,一旦“涉及建设资金来源和规划审批问题,所需时间或更长”。因为“走程序”,所以“别催我”;因为“不归我”,所以“别怪我”,各类光怪陆离的懒政背后,总有以“程序”为托词的义正词严。其实,这都是官僚主义,套用网络语,是深度“懒癌”。“懒癌”之害,往小处说是拖延时间、“浪费感情”,往大了说,就像283省道之上,是不断重复的悲剧,是巨大的生命代价。可见,要让群众关切无梗阻,公众出行心不堵,有关地方和部门,应重整作风,尽快走出懒政,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

  治理农村“夺命公路”,刻不容缓。而治理农村道路本身,即是现代规则的延伸。为何省道边的村庄安全事故不断?这里肯定有村民安全意识的问题,但道路上的安全意识本来就是一种现代意识,而以“红绿灯”为代表的交通规则,正是现代社会规则意识训练的起点。从某种意义上说,1868年,当伦敦街头装起世界上第一盏红绿灯,人们才开始知道如何有秩序地在公共道路上行走。当满载工业化与现代化成果的卡车从村庄狂飙而过,为村民在路口装上一盏红绿灯,不仅构成了一种安全保障,更是一种现代的安全训练,是一种现代治理的体现。所以,为村边的“红绿灯”,亮绿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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