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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副局长赖账300万,纪委管不了?

http://www.newdu.com 2016/7/9 解放日报 胡印斌 参加讨论

  据媒体报道,在陕西省近期公布的一批老赖榜中,榆林市神木县农业局副局长杨艳赫然在列。

  杨艳和丈夫高忠智涉及民间借贷,本息共计约300万元未能偿还。对此,神木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李进斌表示,上老赖榜说明其诚信出了问题,但没涉及到犯罪,目前还不能对其进行问责。

  杨艳一边是上了法院老赖榜、确有失信情形的老赖;一边却是依然正常履职的政府官员,这样的事情确实有些棘手。

  根据当地说法,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杨副局长,目前还真是没啥办法——既不能问责,也不能不让人家履职。于是乎,杨副局长依然是“官照做,债照赖”,而此前宣称的“黑名单”可以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等说辞,一旦遭遇官员,居然束手无策,几乎沦为一纸空文。

  照这样的逻辑,此前最高法规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比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诸多限定事项亦将落空,并不能产生实际效果,更不要说“处处感受到不便”了。

  这显然是有问题的,也容易因为法律的空转而产生新的社会不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因为被执行人的官员身份而轻松豁免。不仅如此,作为责在公共事务的公职人员,更应该为民表率,主动守法。要知道,经济领域的失信不仅是一个诚信问题,这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既然当地法院几次做工作催促其履行债务,杨副局长仍拒不执行,这已经不是本人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是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失信问题,法院首先是告诫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这一点上,并没有法律规定官员可以例外。

  即便从社会诚信的角度看,官员也比一般公众负有更大的责任。很难想象,一个“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偿还债务”的副局长,又将如何站在职工群众面前,去主抓单位的党建和精神文明工作。无论是政府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还是个人的道德水准,都会因为其失信行为而出现严重溃败。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员的失信行为尽管发生在私人领域,却不可避免地具有公共性,不能完全视为“个人行为”。

  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明确规定,高级领导干部家属不得经商,但对于其他数量更大的公职人员则缺乏具体规定。实际上,妥善处置普通公职人员经商的问题,尤其是公职人员在经商中出现的失信问题,已十分急迫。这不仅关乎社会诚信建设,也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如果官员可以例外,又将如何约束其他社会成员?

  具体到神木县杨副局长的案例,面对“老赖榜”,当地政府不能高高挂起,置身事外,应全力配合法院,做好失信者工作,催促其尽快亡羊补牢,清偿债务。必要时还可以给予一定惩戒。因为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情形。

  今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从各地实践看,“老赖榜”抬高了失信者的社会成本,已经产生良好的制约效果。绝不能因为对官员失信的无视,而损害这样一个良性制度的公信力。若能一视同仁,“老赖副局长”非但不会成烫手山芋,还可能成为别样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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