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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没有“小事”

http://www.newdu.com 2016/7/21 东方网 殷骏 参加讨论

  近日,沪上一住户男主人因邻居家的电钻噪音影响自己的幼子睡觉而将正在装修的住户的房东推倒在地致伤。推人者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推者也只能因伤停职疗养。这起造成一人受伤一人犯罪的悲剧的发生是否可以避免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据查,孩子父亲推嗓伤人的原因是其时正值房屋装修的邻居家屡屡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噪音装修,虽经孩子父亲多次反映、投诉,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选择了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予以回应所致。首先,孩子的父亲故意推人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固然不可取,但考虑到父亲对新生宝宝极其需要的高质睡眠不被打扰这一问题的极其高度的重视,其最终的举动虽然非法且非法,但也不是完全不能理解的。换句话说,作为这起事件的加害人的孩子的父亲,实际上起初是作为事件的受害方的家属出现的,甚至其本人也是违规噪音装修的受害人。整次事件完全堪称悲剧。这种受害人变加害人的情形不仅止于违规装修,绝大多数最终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路怒族也曾是交通违法行为的受害方,其他还有很多,此不赘举。

  细究引发上述悲剧的原因,恐怕至少有三个。第一个原因是,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缺乏遵纪、守法、合规的法制意识。他们认为杀人放火、奸淫掳掠、偷盗诈骗等行为才是大事,才是恶,而在禁止时段实施噪音装修、乘车逃票、车辆行驶中违规变道加塞鸣笛等行为则是“小事”,不以其为恶,无关痛痒,做也无妨。有的市民甚至对上述行为也构成违法之事全然不知晓。第二个原因是,诸如物业部门等少数处理上述轻度违法行为的基层机构、部门、个人对处理诸如日常纠纷这类含金量不高但频繁发生的“小事”积极性不高,不够重视。更有甚者以怠慢、敷衍甚者拖延了事。第三个原因是,由于不少市民受到“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退一步海阔天空等”传统处世哲学的长期浸淫,对身边经常发生的这类“小事”往往采取听之任之、熟视无睹的态度,即使自己也是受害人之一亦是能忍则忍。上述三个原因里的第一个助长了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实施侵害行为的气焰的倾向;而第二个原因堵塞了轻度违法行为的被害人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被侵犯权益的途径;第三个原因则破坏了倡导全社会都来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实现违法必究的积极氛围的形成。

  我们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可能会较为频繁地接触到,上述这类违法程度较低的侵权行为。但这些行为绝不是“所谓小事”,任何人都无权非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论这种侵害的客体是什么,以及程度是否严重。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仅是侵权行为,即使是任何其他的轻度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只要职责所在,位于基层或执法第一线的有关机构、部门、个人都应该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处理,避免“小事不了,大事不少”这一情况的发生。不得不说,我们的很多治理之所以必须考采取运动式、高强度等方式、程度才能收获效果,治理开展之前较长时间里的懒政、怠政等不作为往往也是原因之一。与此同时,上述基层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的左邻右里乃至全社会同样应该鼓励和提倡各涉事方采取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果能如此,则势必可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避免大量的因“”有苦无处诉”“有冤无人理”为而无奈引发的暴力、极端事件的发生。当然,在基础教育甚至是学龄前教育阶段就着力使孩子们养成不给他人添麻烦,遵纪、守法、合规的价值观和为人处事之道更是治本之策。

  (作者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殷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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