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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对于婚外恋,我们该怎么看

http://www.newdu.com 2016/8/18 环球时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最近,王宝强离婚案引起舆论沸腾。由于事发突然,也由于涉事双方频频出招,名人效应外加悬念重重,因此吸引眼球的程度几乎盖过了奥运赛场。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婚外恋情节。婚外恋从来都是敏感话题,最易牵动人的神经。我国历史在婚外恋处置上有过一个变化:在上世纪50至70年代,婚外出轨行为会受到行政处分;改革开放之后,单位一般不再施行此类行政处分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之初有人提出,应当用法律的手段来惩治婚外性关系。具体的建议大致是这样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如果一方不忠实,另一方可以诉诸公安部门排除妨害。后来由于反对声浪太高,在提交人大的正式修改草案中只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句。

  从统计上看,婚外性关系在已婚人群中占有较大的比例。20世纪40年代著名的金西调查表明,美国有50%的男性和26%的女性至少经历过一次婚外性行为。有晚近的研究表明,有2/3的男性和1/2的女性曾经经历过一次以上的婚外性行为。中国调查数据表明,在离婚案中,有55%是由婚外恋导致的。

  在对待婚外恋的态度上,大多数人持有相当严厉的否定态度。根据笔者的调查,北京随机样本中,有82.4%的人不赞成婚外恋情;更有93.1%的人反对婚外性关系。不少中国人以为西方人对婚外恋满不在乎,其实不然。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75%的人明确认为婚外性关系是错误的;91%的人认为婚姻的忠贞是重要或极为重要的,不能容忍对方的婚外性行为,一旦发现,就意味着婚姻的终止。

  对于婚外恋的正确看法是:首先,从婚姻道德的角度,婚外恋是应当受到严厉批评的,因为它违背了婚约中的夫妻相互忠诚的承诺。其次,婚姻的“出轨”只是违背了当事人的忠诚承诺,违背了婚姻的约定,违反了婚姻道德,并不是刑事犯罪。第三,婚姻“出轨”是“玩火”,对婚姻具有极大破坏力,当事人在从事此类行为时须充分意识到其严重后果。

  在离婚过程中,犯有过错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会受到惩罚,也就是说,法律会更多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利,也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照顾和救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第46条规定的情形内,有过错方也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案中,如果最终证明一方是有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望得到损害赔偿,有过错方要受到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惩罚。此外,《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王宝强离婚案中,公众特别关注此案在财产分割方面的公平性,相信法律最终会给无过错方一个公道的财产分割方案。

  目前,由于双方陷入利益冲突,人性中那些丑陋的细节渐次展现在众人面前,背叛、算计、伤害、仇恨,网络的审丑狂欢正愈演愈烈。我劝大家,即使出轨属实,也不必一窝蜂声讨“潘金莲”,只须静待法院对财产分割依法做出合理裁决。当事人的出轨属于道德范畴,理应受到道德谴责,但是出轨所造成的主要伤害对象还是配偶,出轨方应当向配偶道歉,深刻检讨自己伤害对方的行为,咱们外人就不必多说什么了。再说,武松杀潘金莲的正当性在于潘金莲毒死了丈夫,此案当事人如果仅仅是出轨,犯错是犯错,也还算不上是死罪吧。(作者是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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