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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有“不干预司法”的自觉

http://www.newdu.com 2016/8/18 红网 赵霞 参加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8月17日中国网)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司法,就是“法之必行”中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司法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就是社会最大的不公。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此可见,司法公正不仅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的重要保证。

  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领导干部为公或为私,以明或者以暗的方式来插手具体案件甚至直接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司法领域中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司法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甚至让人们失去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司法改革总原则,并警示“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2015年3月,国家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份文件,旨在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高压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再次给广大领导干部提了醒:“干预司法”会“官帽”不保,必须养成“不干预司法”的自觉。

  领导干部“不干预司法”,首先要注重“自律”。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摒弃“长官思维”,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坚决不做,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其次,领导干部“不干预司法”,还离不开“他律”。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地方法院要发挥出监督职责,积极做好领导干部的干预记录并向上级法院通报,最高法院经过核实,扩大通报范围,对于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严厉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另外,还要畅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发挥出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构建起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监督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所以领导干部必须带好头,把“不干预司法”当成一种自觉,在这种自觉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锤炼自己的为官境界。

Tags:领导干部应有“不干预司法”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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