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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环保公益组织诉讼缺钱支招

http://www.newdu.com 2016/8/25 东方网 梁江涛 参加讨论

  2015年是新环保法实施元年,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被正式确认元年。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出现“井喷”。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今日向记者透露,2015年,由社会组织所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只有37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相较新环保法之前大幅上升,但是相较我国严重的环境现状,这个数量还太少。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铺开。(8月22日《法制日报》)

  环境公益诉讼既能减少地方政府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引发的群体性矛盾,又能减少环保部门受理大量环境纠纷的压力,同时更能倒逼企业自觉守法生产。这种在发达国家实行多年的好办法应该通过改革使之常态化。但是,尽管去年实施的新的环保法对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提起公益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绝大部分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意愿都较低,经费不足是影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因之一。

  缺钱成了环保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一大门槛。环保组织从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资金支持,除了要承担鉴定评估费、律师费外,还要承担调查人员的调查费用等等。目前,近一半的环保社会组织年度经费预算不到50万元,大部分环保社会组织的年度预算都在100万元以下。环境公益诉讼成本动辄数百万元,对大部分环保组织来说负担很重。这里,笔者为解决公益诉讼“钱从哪来”的问题支招。

  建议设立环保公益彩票,面向全社会发行开售。募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生态修复项目和流域性、区域性预防性投入与重大治理工程。可确定一定的比例,比如30%用于奖励守法诚信、规范运作的环保公益组织,从政策上积极扶持社会组织主张环保公益诉讼。

  对环保公益诉讼可实行个案众筹制。环保公益组织可针对环境侵权个案,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众筹。除了依照众筹规则全程公开外,为防止社会组织滥用众筹,借机敛财,还要规定众筹必须严格限制在个案范围之内,且一般情况下,须在审判机关予以立案之后,且保证资金的使用透明公开。

  再者,审判机关对环保公益诉讼,实行减免收费制度。对项目规划等纯粹性公益诉讼的实行免费,对部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涉及经济补偿的,实行减收。为解决环保公益组织取证难的问题,对具有一定资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环保等行政机关请求公开执法证据与监测技术数据的,应无偿提供。包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在内的所有监测数据、相关资料,除法律规定的外,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公益诉讼发起者的申请及时提供。既不主动公开,又拒绝提供的,应由当地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可附带行政诉讼,发起人可将不作为的职能部门一并告上法庭。

  环保公益诉讼是公众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依靠法治与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现代化武器”。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但仍需强化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支持公益诉讼。这不仅是将环境公共利益损失降到最低的务实之策,更是与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并行不悖的治污之举。只有从法律源头激励公众参与环保,大家一起叫板非法排污,环保法才能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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