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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者何以遭到了“报应”?

http://www.newdu.com 2016/8/29 红网 郑建钢 参加讨论

  最近,浙江省象山公证处来了一位中年女士,她提供了一套房产的权属证明,声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名下有一套房产,她要和儿子共同继承丈夫的该套房产,但不动产登记处要求她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所以她过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女士姓赵,公证员从赵某口中得知赵某与丈夫陈某于三年前登记离婚,并且该套房产系陈某离婚后购买。公证员告知赵某没有继承权。赵某情绪很激动,她告诉公证员她和陈某当时是为了规避国家的二套房政策,才故意“假离婚”,现在陈某名下的该套房产系自己和陈某用共同的积蓄购买的,而且双方后来都没有再婚过,为什么自己没有继承权。(8月27日东方网)

  赵某自认为聪明过人,当她认为法律是羁绊的时候,可以毫不犹豫地将法律抛到九霄云外,故意“假离婚”,规避国家的二套房政策。当她认为需要继承前夫房产的时候,又忽然想起了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一再言之凿凿强调所谓“继承权”是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赵某以前妻的身份去继承所谓前夫的房产,根本没有法律的依据。至于“假离婚”的说辞,更显得荒唐可笑。这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输了卿卿房产。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赵某的所作所为,开创了一个十分恶劣的先例。

  首先,赵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按理说,国家制定的二套房政策,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违反。可是,赵某置国家的规定于不顾,硬是通过故意“假离婚”,绕过了国家的二套房政策的限制,顺利地买到了房子。赵某满足了一己私利,却肆意践踏了整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完全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次,赵某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国家制定的二套房政策,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久地发展。制定这样的政策,最终受益的是每一个公民。如果自己符合国家的这项政策,就可以购房;如果条件不符合,等条件符合了再去购买,或者等国家政策调整了以后再去购买。赵某却不愿意这么做,她通过故意“假离婚”,规避国家的二套房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人不能购房,她却能轻而易举地买到房子,额外占有了本来不应该属于她的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绝大多数遵纪守法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需要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但是,总有那么一些人,目无法纪,不愿意受到这个强制力的约束,所以就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以满足个人利益,逃避法律的制裁。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保护神。遵纪守法应该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当赵某以离婚的代价买到了房子的时候,就意味着同时放弃了对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恰巧前夫去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赵某是根本没有资格去继承前夫的房产的。这就是违法者的宿命!赵某一定没有想过,当初自作聪明作践法律,现如今却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天大笑话。

  俗话说: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如果敢于以身试法,终究要遭到报应,到头来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那就一点也怨不得别人,都是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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