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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行工具没有路权当成常识

http://www.newdu.com 2016/8/29 红网 符向军 参加讨论

  最近,电动滑板车、平衡车成为路面上时尚酷炫的代步工具,但是上海警方日前开始对电动平衡车等违法上路行驶进行了集中整治。(8月28日央视新闻)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具有速度快、体积小的优势,作为路面上时尚酷炫的短途代步工具,点缀了城市的亮丽街景,无疑也受到一些追逐潮流的都市青年的喜爱。但上海警方对这种代步工具进行集中整治,禁止其上路行驶,并非是故意“煞风景”,而是因为这种代步工具本身没有路权,依法不能上路行驶,并且由于其没有准入门槛、存在设计缺陷等自身局限性,在人群车隙中快速穿行,路遇紧急情况根本来不及刹车,很容易带来翻车等安全风险和隐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驾驶者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事实上,包括独轮体感车、两轮平衡车在内的电动平衡车和电动滑板车等代步工具,没有行业标准,既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内。因而其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只是一种滑行工具。

  对于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这种滑行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专门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属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见,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或者不对外公开的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

  据此,《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平衡车”不具有路权,不得上路行驶,是依法有据的。

  而对违规者,上海警方分别处罚,其中对在机动车道使用滑行工具的,将按上限处罚款50元;对在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一律处罚款20元。这也于法有据,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早在2003年就出台实施,随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2004年即已实施,对近几年方兴未艾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城市短途代步工具,不可能有先见性明确规定,2007年、2011年的法律修订中对此问题也未有涉及,这就导致近年来一些城市交通管理执法中,面对日益增多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现象,乃至由此造成的意外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存在定性、处置上无所适从的困惑,凸显法律滞后性问题,需要通过打“补丁”,来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短板。

  总体而言,上海警方开展集中整治,对电动平衡车、滑板车上路说“不”,不但依法有据,也是城市交通管理面临新情况挑战的具体实践中,针对法律适用的滞后性短板,对现行道路交通法律相关规定的细化和完善,是一种有益的执法创新,此举值得各地借鉴推广。而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安全上考虑,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不具有路权,也应成为人们出行的共识和常识,不能为了一己一时的便利“潇洒”而置公共交通安全于不顾,而应自觉遵守城市交通秩序,维护好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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