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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力比处罚标准过低危害更大

http://www.newdu.com 2016/8/31 红网 张楠之 参加讨论

  近日,河南巩义市村民举报称,该市青龙山慈云寺景区内的水库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后,侵占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别墅和农庄。当地国土资源局两次按照“非法占地一平米处罚3元”的标准处罚,仍未能阻止非法占地行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表示,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太低,是违法占用土地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增加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难度。(8月30日《京华时报》)

  非法占地建别墅和农庄,一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竟然只有区区3元,连违法者买包烟的钱都不够,相对于别墅、农庄的造价来说更是微不足道,这样的处罚如果能起到惩处违法行为的作用那才怪了。无关痛痒,自然就毫不在意。所以,在收到第一份处罚决定书之后,违法者依然我行我素,很快将非法占的面积扩大了十多倍,新建建筑物的面积也扩大了数倍。

  非法占地的面积扩大了,处罚的金额自然也水涨船高,但涨起来的“水”仍然是对违法者来说微不足道的五千多元,连吓一跳的作用都没有,更别提起到什么震慑作用了。不仅不能起到什么震慑作用,如此处罚的结果,对于潜在的违法者来说,简直就是赤裸裸地诱导和鼓励,是在鼓励更多的人通过违法占地而获利——至于每平方米3元钱的处罚,就当是投入的成本了。

  不过,这个看似形同儿戏的处罚标准,实际上是有依据的。在1991年实施、2009年第二次修正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规定的是“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这也就意味着,作为林地,即“其他土地”,即使按照上限处罚,即每平方米十元,当事人也只需要交纳一万五千余元。

  实际上,河南省的这个《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其1999年的那个版本中,处罚的标准就是这样的,换言之,10过去了,人们对土地资源价值的认识发生很大变化,处罚标准却一直没变。而如今,距上次修订也已经过去了7年时间,土地资源的价值再度得到提升,处罚标准却仍然停留在了将近20年前。这不能不说是类似的法律、法规的一大遗憾。

  实际上,在罚款之外,当地国土执法部门还有另一个处罚决定,即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可是,当事人不肯自行拆除时,执法部门却显得束手无策了。执法者不硬气,违法者就会把执法者当空气,完全忽略执法者的存在。执法者不硬气,在客观上就等于是在与违法者合谋,消解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让自己的执法行为沦为小孩子“过家家”式的游戏。

  落后于时代的法律、法规和处罚标准需要修改,但如果将执法不力的原因仅仅归罪于落后的法律、法规,却不去反思执法者自身的问题,其结果就只能是面对违法者时,法律仍然显得软弱无力。要知道,当法律、法规已经存在时,即使它存在缺陷,此时最重要也是执法,是对“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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