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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测要签“生死状” 莫滥用“免责协议”

http://www.newdu.com 2016/10/11 广州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近日,某地一所高校在进行学生体质测试前,要求学生签订学校免责协议书,引起学生的不满,这则“学生体质测试要签‘生死状’”的新闻也在舆论中引发了不小的波澜。记者后来从该校了解到,在媒体报道这件事之后,学校已经取消了与学生签订体质测试免责协议的决定。

  学生体质测验,不过是为了检查学生的身体运动能力,并不是要学生做出什么高危行为。有业内人士称,测试标准并不高,学生只要保证一定运动量都可以通过。但在学校一方看来,眼下运动猝死案例频发,万一发生在体质测验过程中,学校恐怕难逃干系。正是这种“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心理,让学校拿出“免责协议”的高招,然而这一协议不仅不可能化解运动猝死的风险,更是于法无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体质测试中,一旦有学生发生意外,其本人或家属仍然可以要求组织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这一个案,学校取消签订免责协议,相关人士呼吁从意外保险等方面化解风险,使得事情看到了解决的希望。但推而广之,日常生活中遭遇的所谓免责协议,又何止这一桩?据媒体公开报道,手机寄丢了,快递称免责不赔;银行宣称“存款被人冒领者本行不承担责任”;乃至一些商家号称,“货物售出概不负责”……然而,这些看起来义正词严的免责声明,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通常不被认可。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免责条款的使用有相当严格的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免责范围被有意或无意地扩大,甚至被广泛滥用,成为一些机构或商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这一现象亟待纠正。一方面,公众应当睁大眼睛,对这些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坚决说不,该争取的权利要大胆争取。另一方面,也奉劝那些拿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免责协议当“挡箭牌”的机构或商家,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千万不要再自作聪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章门仁)

Tags:学生体测要签“生死状”,莫滥用“免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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