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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大众感知“看得见的正义”

http://www.newdu.com 2016/10/18 深圳特区报 左德起 参加讨论

  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以及网络庭审公开等公开平台建设,不仅是“智慧法院”的建设,实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法治智慧”的建立。

  随着中国因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基础,全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以及网络庭审公开等公开平台建设,使得司法审判工作逐步进入公开透明的“阳光作业”时代,由高深莫测的“神秘”状态转入触手可及,公开透明的“坦诚”姿态。无论如何,经由审判明断是非的司法,革新的法律真实效果的展现方式,给予了社会大众感知审判“看得见的正义”。

  这一司法方式的改变,对于司法审判自身的触动,看似只是形式上的改变,好像并未“伤筋动骨”。但司法表现方式的改变却从实质上改变了司法审判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形式,已经或即将产生诸多的积极效果:其一,司法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让社会大众通过公开的信息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从而促进全社会的知法守法,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其二,通过司法审判公开,使得司法审判工作的信息、流程置于“阳光之下”,以公开的方式直接增强司法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并产生促进程序正义和个案审判公正的直接效果;其三,通过公开的方式,解决了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审判寻求公平正义的合理诉求,保障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四,通过公开的方式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的懈怠拖延以及因此产生的腐败基础,消除群众不必要的误解,通过落实司法审判的公开民主,确保司法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从长远上树立司法权威。

  以上司法公开方式革新的影响不胜枚举,这一看似跟随互联网科技发展应运而生的司法审判展现方式,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产生根本的影响——司法审判工作的独立与问责机制由此产生。由司法审判公开所带来的,不仅是司法审判工作在程序上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杜绝严重拖延、超期办案;而且具体办案人员的公开体现在司法审判流程和司法裁判文书之上,司法裁判文书必须经得起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审视,并将成为法官选任、晋升的依据。如果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粗暴审判、说理不明等审判结果,必将呈现与公开在法律裁判文书之上,一经公开即可成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依据。即便是经过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复杂疑难案件,承办法官也必须将案件事实证据厘清,对于裁判结果认真阐述说理通畅,不可敷衍塞责。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是裁判结果的公开,它的公开是裁判全过程的公开,即案件的审判过程、认证过程以及裁判说理过程,公开呈现给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从而形成社会公众对个案裁判全过程的审视基础,也就形成了司法审判人员因裁判工作成果的公开呈现,形成了对直接责任人员工作绩效问责的公开依据——这就是从司法审判人员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上,公开展示了对具体司法审判人员考评的客观依据,确保司法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避免接受外界的干扰,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认真审理,尽心竭力地公正裁决。

  由此可见,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以及网络庭审公开等公开平台建设,不仅是“智慧法院”的建设,实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法治智慧”的建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司法、阳光审判是实现司法正义和审判公正的不二法门,如此的司法方式的革新牵一发而动全身,得其所也。

  从司法审判公开制度的根本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陆续推出的立案制度改革、繁简分流审判改革以及认罪认罚刑事审判改革等举措,不难看出我国司法改革已经在司法公开的基础上树立了更加宽广的视野和前景,司法审判工作从司法方式的改革革新开始,已经形成司法公开形势喜人、审判公正质量实质提高的改革效果。(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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