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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不该沦为“无主财产”

http://www.newdu.com 2016/11/2 光明网 史洪举 参加讨论

  在线共享自行车的模式正在一些城市火热发展,方便了市民出行,但据报道,二维码被毁、车身被贴小广告、车辆遭遇人为破坏等诸多问题也开始出现。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2.8%的受访者表示使用便民设施时会有意识保护。便民设施遭人为破坏,65.8%的受访者认为是缺少约束导致的必然结果,59.2%的受访者直言公民素养落在了技术的后面。(11月01日 《中国青年报》)

  无论是公共财政还是公益组织购置的便民公共设施,均为不少居民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如报道指出,便民设施屡遭人为破坏的问题也不容小觑。笔者认为,提高公民素养和社会公德,促使人们形成爱护公共设施,至少不故意毁坏公物的自觉意识,终归是个树立人们公共生活规则意识的法律议题。

  如专家指出,我国传统文化是在几千年的农业社会中形成的,人们以前更多在私人领域讲道德,而不太重视公共生活中的道德。换而言之,对于权属明确为私人所有的物品,人们通常会加以呵护并减少损害,而对于看似所有权不明的“公共设施”,则多持揩油“不用白不用”“损坏了无需赔偿”等心态。譬如,当人们借用朋友物品时,多数会按时归还,避免损害,充满感激,一旦使用了公共物品,则少了很多爱惜之情,甚至会想方设法据为己有。

  改变这种公共生活缺少约束的尴尬,首先应赋予公共设施管理人或所有人相关权利义务。要求管理人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且无论损失多少,均应追责到底,让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公共设施管理人本着不愿得罪人的心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宁可选择重新购置物品也不愿追责行为人,以致于“公共财产成了无主财产”。由此,应该明确,向行为人追责不仅是公共设施管理人的权利,更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免公共财产可以随意侵占破坏的“破窗效应”难以改观。

  其次务必提高行为人违法成本。一是将新技术应用到管理维护公共设施中,可安装报警系统和定位设备,提高抓获行为人的概率,对破坏、窃取者形成威慑。二是不仅要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更应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就业、晋升、信用生活方面无法享受正常人的便利条件。这样的话,才能真正做到勿以恶小而放纵,进一步压缩缺少公德意识者的生存空间。

  应该说,公共设施的受呵护程度是映射现代化进程的一面镜子。人们对公共设施的爱护程度,体现出公民的现代化水平,也体现出公共生活的法治化进程。只有不断密织法网,让破坏公共设施者被边缘化,才能尽力克服公共生活中贪图蝇头小利的“人性恶”问题,进而让人们在法律护佑下享受到完善的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与实惠。(史洪举)

Tags:公共设施不该沦为“无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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